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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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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15〕15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在我区经济结构调整、薄弱环节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切实降低准入门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盘活存量、用好增量,调结构、补短板,服务我区生产力布局,促进重点领域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

  (二)基本原则。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创造平等投资机会;创新投资运营机制,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发挥引导带动作用;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二、进一步拓宽社会资本投资领域和范围

  (一)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建设。

  推进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森林经营和采伐管理制度,开展森林科学经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稳定林权承包关系,放活林地经营权,鼓励林权依法规范流转。鼓励荒山荒地造林和退耕还林林地林权依法流转。减免林权流转税费,有效降低流转成本。

  在严格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支持符合条件的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牧场、林场)、专业大户、林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生态建设项目。对社会资本利用荒山荒地进行植树造林的,在保障生态效益、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生态产业。

  在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染治理等领域,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过委托治理服务、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由排污企业付费购买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的治污减排服务,提高污染治理的产业化、专业化程度。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建立重点行业第三方治污企业推荐制度。

  积极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减排和排污权交易。加快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加快试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探索森林碳汇交易,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者参与碳配额交易,通过金融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调整不同经济主体利益,有效促进环保和节能减排。

  (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农牧业和水利工程。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现代农牧业经营。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牧场)、专业大户、农牧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建设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资产由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具有一定收益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和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的,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可以依法获取供水水费等经营收益;承担公益性任务的,政府可对工程建设投资、维修养护和管护经费等给予适当补助,并落实优惠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设施、重大水利工程等的,可依法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被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通过水权制度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加快建立水权制度,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允许各地通过水权交易满足新增合理用水需求。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投资建设等方式,优先获得新增水资源使用权。

  深入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进一步促进农业节水。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变化及社会承受能力等适时调整,推行两部制水利工程水价和丰枯季节水价。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市政基础设施。

  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事业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转变。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实行规模化经营,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推进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和嘎查村级污水收集和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鼓励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和运营。

  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政府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经营者。政府可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将已经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转交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

  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把有条件的县城和重点镇发展成为中小城市,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吸纳农牧业转移人口的能力。选择若干具有产业基础、特色资源和区位优势的县城和重点镇推行试点,加大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引入市场机制的政策支持力度。

  加快改进市政基础设施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使经营者能够获得合理收益。实行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企业运营进行合理补偿。

  (四)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交通基础设施。

  充分利用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政策,以开发收益支持铁路发展。按照市场化方向,不断完善铁路运价形成机制。向社会资本放开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的所有权、经营权。按照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保障投资者权益。鼓励按照“多式衔接、立体开发、功能融合、节约集约”的原则,对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车辆段上盖进行土地综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多元筹资的公路投融资模式,完善收费公路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多渠道筹措建设和维护资金。逐步建立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统筹发展机制,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盈利状况较好的机场以及机场配套服务设施等投资建设,拓宽机场建设资金来源。

  (五)鼓励社会资本加强能源设施投资。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力建设。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和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业主招标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常规水电站和抽水蓄能电站。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风光电、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项目和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进入清洁高效煤电项目建设、燃煤电厂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领域。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网建设。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跨区输电通道、区域主干电网完善工程和大中城市配电网工程。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储能装置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油气管网、储存设施和煤炭储运建设运营。支持民营企业参股建设油气管网主干线、地下储气库、城市配气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控股建设油气管网支线、原油和成品油商业储备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铁路运煤干线和煤炭储配体系建设。

  (六)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宽带接入网络建设和业务运营,大力发展宽带用户。推进民营企业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促进业务创新发展。支持基础电信企业引入民间战略投资者。

  (七)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

  积极推进养老、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公立医院资源丰富地区符合条件的医疗事业单位改制,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机构改革。将符合条件的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变为养老机构。

  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途径,采取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设施建设。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时,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扩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等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完善落实社会事业建设运营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落实非营利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改进社会事业价格管理政策。民办教育、医疗机构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教育、医疗机构相同的价格政策。养老机构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除公立医疗、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外,其他医疗、养老服务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市场化方向确定。

  三、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

  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认真总结经验,加强政策引导,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等领域,积极推广PPP模式,规范选择项目合作伙伴,引入社会资本,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财政补贴制度,切实控制和防范财政风险。鼓励通过PPP方式盘活存量资源,变现资金要用于重点领域建设。平衡好社会公众与投资者利益关系,既要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又要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

  政府和投资者应当对PPP项目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完善合同设计,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独立、透明、可问责、专业化的PPP项目监管体系,形成由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社会公众、专家、媒体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

  政府要与投资者明确PPP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项目合作结束后,政府应组织做好接管工作,妥善处理投资回收、资产处理等事宜。

  四、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

  (一)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环保、农林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政府投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

  (二)改进政府投资使用方式。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根据不同项目情况,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

  五、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一)探索创新信贷服务。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对民间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提供融资支持。

  (二)推进农牧业金融改革。探索采取信用担保和贴息、业务奖励、风险补偿、费用补贴、投资基金,以及互助信用、农业保险等方式,增强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牧场、林场)、专业大户、农牧林企业的贷款融资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

  (三)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在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业务范围内,加大对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努力为生态环保、农林水利、铁路和公路、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工程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四)鼓励发展支持重点领域建设的投资基金。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私募等方式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可以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予以支持。

  (五)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大力发展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融资工具,延长投资期限,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用于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采用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通过债券市场筹措投资资金。推动铁路、公路、机场等交通项目建设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

  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措施

  (一)改进政府服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银监会关于改进规范投资项目核准行为加强协同监管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266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级审批、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内政发〔2014〕58号)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简化社会资本投资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推动行政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服务效率。自治区、各盟市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加大对社会资本投资信息的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投资管理规定等相关信息。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集中公开社会资本投资信息,方便社会资本投资主体查询。建立统一开放、平等竞争的工程咨询市场环境,鼓励和引导工程咨询机构对社会资本重大事项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工程咨询服务。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社会资本提供各类服务的中介组织。

  (二)强化宣传。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让社会资本了解参与方式、运营方式、盈利模式、投资回报等相关政策,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切实发挥好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

  (三)制定配套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尽快清理与本意见要求不一致的文件规定,及时公布清理结果,做好社会资本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社会资本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督促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

各盟市、各旗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协调推动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创新,因地制宜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努力营造有利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推动自治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