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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鹤壁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动态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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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鹤壁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动态考核办法》的通知

 

鹤建[2015]91号

 

各县区住建局,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招标代理行业市场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业市场行为,完善市场监管体制,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现将《鹤壁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动态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鹤壁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动态考核办法

 

                                                                                             2015年12月31日

 

附 件

 

鹤壁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动态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行为,提升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行为动态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鹤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 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从事招投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的动态考核工作。

  第四条 对代理机构的诚信行为考核应坚持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行为动态考核引入信用记录核查和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机制。

  第六条 凡拟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需首先登陆鹤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hebi.gov.cn/TPFront/)点击“系统登陆”自愿申请加入代理诚信库,录入企业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建立信用档案,纳入鹤壁市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动态考核体系。

  第七条 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需登陆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记录,也可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第三方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招标人根据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情况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八条 市招标办对纳入鹤壁市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动态考核体系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实行记分制管理。对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招标代理机构予以记分和处理;对模范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招标代理机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动态考核一次记分的分值,依据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招标代理机构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就开展业务的;

  (二)超越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三)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四)招标代理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或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而导致招标活动产生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五)拒绝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管理,或拒不配合监管部门组织的调查、检查的;

  (六)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在未取得资格延续批准前继续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

  (七)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九)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

  (十一)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的;

  (十二)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招标代理机构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

  (五)因为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造成招标项目招标失败,给招标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的;

  (七)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的;

  (八)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招标代理机构兼职的;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高价出售招标文件或非法收取高额投标保证金的;

  (二)依法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等)发出前未到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的;

  (三)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确定中标人后十五日内,招标代理机构未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四)招标代理机构对于投标人提出的异议不受理,不按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投标活动的;

  (五)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未公示中标候选人或公示期少于3天的;

  (六)由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造成招标项目发生投诉,给招标人造成严重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造成重新招标的;

  (七)招标项目代理活动结束后,未及时向业主提交项目招投标活动档案资料办理相关交接手续的。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清的;

  (三)未按照业主委托合同内容开展工作,受到业主书面投诉的;

  (四)因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答疑、补充说明等资料编制不严谨,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引发争议或引起投标人理解混乱;

  (五)网上发布的公告和招标文件与备案的书面公告和招标文件内容不符合或者未按规定时间发布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进行的资格审核、开标、评标等重要环节出现混乱、失误或导致招投标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开展业务时未统一佩带上岗证的;

  (二)招标代理合同填写不完整或缺少签字盖章及签订日期的;

  (三)由于工作疏忽造成中标通知书内容填写不全或出现错误的;

  (四)不积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学习的;

  (五)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与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诚信库中录入的信息和人员不符的;

  (六)备案资料混乱、装订不整,内容填写不全的;

  (七)备案的招标文件上技术负责人和编制人员未签字的。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考核记分应依据下列文书认定:

  (一)有关部门投诉处理决定;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四)招投标监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六)经有关部门和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十六条 记分周期为一年度,总分12分,从申请加入鹤壁市诚信库录入企业相关信息之日起开始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动态考核记分与对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改正、处罚或者追究其相关责任同步执行。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记分分值将做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要依据。招标人可优先考虑选择诚信考核未被记分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考核记分有异议的,可以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复查核实,确认有误的,应及时改正。

  第二十条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有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并记分的,经依法裁决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消除。

  第二十一条 招投标监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连续两个记分周期以上无违法违规记分的,在年终先进单位评选时可直接申请授予招标代理诚信先进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