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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温州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住建发〔2015〕259号

 

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住建局、市政园林局(市政环保局、城管办),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招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开展,进一步健全建设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快工程建设的速度,我委制定了《温州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1月6日

 

 

温州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实施办法

 

为保证招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开展,进一步健全建设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快工程建设的速度,制定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应用管理。

 

二、我委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标准体系,通过采集参与本市建设市场相关活动企业的信用和企业综合信息,对其做出评价,并将结果与招投标活动挂钩。

 

三、各级建设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事权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发现被评价企业在建筑市场、工程现场方面有不良行为的信息应及时录入评价系统。

 

四、各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制定相应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范本,设置合理的企业信用评分分值,指导招标人应用信用评价成果。

 

五、本办法所称信息包括企业实力、社会贡献、优质产品、科技进步、业主履约评价及不良行为信息,具体评价信息及标准详见附件。

 

六、不良行为信息评价由我市各级建设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事权单位负责,业主履约评价由温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其他行为信息由企业向各行业协会申报;以上信息均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在温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站公示3天后更新企业信用得分。

 

七、我市工程获得的表彰、奖惩、纳税等信息由企业自行申报,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市外工程获得的表彰、奖惩、纳税等信息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本市信用评价。

 

八、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按各专业分别进行评价。信息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未申报企业可在每年集中受理评价后每月上旬申请加入评价。

 

九、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理处负责信用评价系统的建设、维护。评价系统按照评价标准自动对投标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打分,并于每日8:00前在网站公布得分。被评价企业可登录温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站查询信用评价结果。

 

十、评价结果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

(一)评价结果采取动态管理,招投标过程中应以投标截止日公布的结果为准。

(二)规模(工程投资额房建3000万元、市政1000万元、装饰500万元、园林绿化500万元、智能化500万元、设计监理规模同上、代理投资额6000万元;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规模标准)以上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比选)项目应当设置评价分,其他项目由招标人决定是否设置。评价结果可占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总分值的5%~10%(货物、服务类招标10%~15%),资格预审文件审查办法总分值占15%~20%,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明确。

 

十一、信用评价体系的管理要求。

(一)被评价建筑企业对其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向评价单位反映,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正。

(二)参与评价建设、评价、应用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温州市建设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温住建发〔2014〕2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