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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等工程领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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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等工程领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淳政办发〔2015〕1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工程领域管理,营造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县招投标等工程领域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各职能部门监管责任

 

1.县招管办要依据县政府的授权,统筹管理好全县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工作;强化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招标文件的备案监督工作;强化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日常监管工作;要根据《关于招投标管理的专题会议纪要》(淳政阅〔2013〕17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过程的监管以及标前管理。

县招管办要及时会同县住建局提出《淳安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淳政办发〔2013〕125号)的修订意见;及时会同其它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制度的实施办法并提交县政府研究。

县招管办要牵头研究并提出电力、造船等特殊行业交易方式及逐步打破部分行业招投标市场竞争不充分状况的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2.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开标评标现场的管理;要进一步加强企业投标文件的档案保存工作,将未中标企业投标文件的保存期延长至6个月备查;评标委员会要加大标前标中阶段围标、串标行为的识别和处置力度,一经发现除作废标处理外,须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3.县住建、水利、交通、国土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严格履行工程领域的监管职能;要针对当前建筑领域面临的突出问题,及时调整充实工程施工现场一线监管力量,完善在建工程日常检查制度,加大施工现场执法检查力度,对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做到有案必查、执法必严。

4.完善和落实黑名单制度。要强化招投标市场与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机制。县住建局等职能部门要强化《淳安县建筑业施工现场与招投标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淳政办发〔2013〕12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及建筑工程标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淳政办发〔2013〕127号)、《淳安县建筑企业诚信体系考核办法》(淳政办发〔2014〕103号)等文件的执行力度,严厉惩处市场不良行为;县交通、水利、国土等职能部门要参照上述文件制定各系统诚信体系考核办法并及时抄送县招管办在招投标环节予以运用。

5.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照最新的法律法规,修订、完善、规范市场准入机制。

 

二、强化各项目主体自律意识

 

6.各项目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淳安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实施细则》(淳政办发〔2011〕19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自觉遵守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淳安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实施细则》(淳政办发〔2011〕199号)的相关规定,落实对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项目监理等管理班子的考勤制度,如发现有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抄告行业主管部门,纳入诚信考核。

特殊(特种设备)或技术复杂或重大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起草阶段,项目业主单位必须邀请第三方专家对技术方案、技术参数、评标细则等关键性内容进行合法、合理、可操作性论证,并出具《采购文件论证意见书》。

投资总额在200万(不含)以下的教育(校舍维修)、旅游(设施维修)、住建(苗木、市政、物业维护)等相关部门有规律性的年度零星小额维修工程可以打捆以“暂估价”实行一年一招确定若干个施工单位,潜在投标人可以限定为县内企业。

7.鼓励并规范代建。鼓励500万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度;代建单位、代建费的确定要严格执行省市有关规定;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事项必须严格执行公开招投标等有关规定。

8.项目业主和县招管办主任会议应严格执行《关于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方式的补充意见》(淳政办发〔2011〕144号)。县招管办主任会议对项目实施主体提出邀请招标、直接交易、设置特殊条件招标、超标准设暂估价和暂列金的请示严格把关,实行“集体研究会议纪要答复制度”;重大问题依照有关规定报县招管委研究决定。

 

三、完善评标委员会管理制度

 

9.建立评标委员会专家库定期调整制度。专家库实行一年一审、动态化管理。本制度下发后一个月之内,县招管办会同相关部门对评标专家库进行调整扩容,适应新业态对专家库重新分类,增设“规划设计类”等类别。

实行重大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异地抽取制度。在自身扩容的同时,与县外联动实行资源共享;标的在500万以上或者500万以下技术相对复杂或本地该类专家技术力量相对不足的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的一半以上从县外抽取。

要适时将1000万以上的交通、水利、国土等大型项目纳入电子远程评标范围。

10.建立评标专家及时退出机制。县招管办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强化对《淳安县公共资源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淳招管办发〔2013〕6号)的执行力度。对评标专家实行“一标一查、及时警示、违规辞退”制度,对不适合再担任评标专家的人员通过招管办主任扩大(相关管理部门)会议研究决定及时予以辞退。

建立评标专家社会监督机制。县招管办向社会公开对评标专家的监督举报电话,促进对评标专家场外不良行为的社会化监督;对举报事项经查实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强化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11.对招投标代理机构实行“一标一考”制度。县招管办要及时修订完善《淳安县招标代理(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淳招管办〔2014〕8号)相关规定,对招标代理实行“一标一考、年度排名、对外公开”制度;对在代理中违规情节严重的代理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直至列入黑名单。

12.逐步推行招标代理网上竞标。县招管办负责在“浙江政务网”上加挂“中介网上交易平台”个性化模块,逐步推行招标代理网上竞标。

 

五、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

 

13.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不断完善软硬件设施。要尽可能在软硬件层面,如通过设立评标专家专用通道、安装评标室手机信号屏蔽装置、对评标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扩大电子远程评标系统的运用等工作创造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 。

乡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加强规范化建设,配备监控等必要的硬件设施。

县招管办要加强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乡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业务素质。

14.要加强对开标、评标的现场管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邀请项目业主单位派人参与本单位交易项目开标现场的监督工作,应邀请县检察院、监察局、招管办派人参加1000万以上重大及敏感项目开标现场的监督工作。

 

六、强化工程预算、变更、验收及审计管理

 

15.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工程造价预算编制、预算复核行为的管理。要加大对预算及复核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对产生严重错误的中介机构处以相应的经济惩罚及市场限制措施。

16.项目业主及施工单位等要严格执行《淳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淳政办发〔2012〕170号)等文件规定,严格执行工程量变更分级审批制度,控制工程造价。

17.县审计局要强化工程决算的审计管理,加大对协审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对产生严重错误的协审中介机构处以相应的经济惩罚及市场限制措施。

 

七、探索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

 

18.修订《淳安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县招管办在本意见下发后一个月内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淳安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淳政办发〔2011〕11号)和《关于调整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额度和招投标时间安排的通知》(淳政办发〔2012〕87号)的修改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下发实施。

调整进场额度。村(社区)5万元(不含)以下、乡镇(县属部门、县属国有企业及下属单位)10万元(不含)以下的小额施工项目,以及合同价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勘察设计、预算编制、招标代理、工程监理以及环评、水保、林地、国土等中介服务类项目,交易方式调整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会议纪要确定制度”。

调整潜在投标人限定范围。预算价在200万(不含)以下的房建市政及地质灾害治理类施工项目,业主可将潜在投标人限定在本县范围内;合同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勘察设计、预算编制、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中介服务类项目,业主可将潜在投标人限定在本省范围内。上述项目投标人不足三家(含)的,另行报批。

乡镇50万(不含)以下的小微型工程(房建、桥梁、电力及消防、电梯等需要特种许可的项目除外)可实行“管理员负责制”。由取得“县小微型工程管理员资格”的个人参与招投标,但项目业主应在标前明确风险防范的举措。该文件下发后一个月内,县住建、国土、水利、交通等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并下发相应的《小微型工程管理员实施办法》报县政府备案。

19.乡镇相关机构应先自行协调有关小额交易的异议及投诉工作。投诉(异议)人对协调(解释)不满的,由县招管办牵头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八、建立举报投诉、飞行检查和公开通报制度

 

20.建立《统一举报投诉电话与交办制度》。本意见下发后一个月之内,向社会公开工程领域统一举报投诉电话,并广而告之;实行“专人接听、一个口子受理、统一交办、限期答复”制度;受理内容为围标串标、转包、非法分包、工程质量及领导干部插手工程问题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的咨询、质疑、投诉仍按《淳安县招投标统一平台工程建设项目投诉(异议)处理规定》(淳招管办〔2014〕3号)执行。

21.建立《在建工程飞行检查制度》。由县监察局会同招管办牵头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在建工程飞行检查办公室”,主要职责为:结合信访举报等情况对在建项目进行不打招呼、快速进点式的突击检查;每年随机抽查20个以上项目进行重点检查,解剖麻雀深入分析,形成《年度报告》报县委县政府研判。

22.建立典型案例公开通报制度。县监察局、招管办要对工程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报。

 

九、完善工作考核及问责制度

 

23.县考评办要会同县招管办制定《重点职能部门监管情况考核制度》和《淳安县乡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考核办法》,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县级机关综合考评和乡镇业绩考评。

24.县监察局负责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违规变更问责办法》。对未执行《淳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淳政办发〔2012〕170号)等制度的相关主体进行问责。

25.县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加大对工程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县监察局等部门要加大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工程行为的查处力度。

 26.本《意见》由县招管办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部分,以本意见为准。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