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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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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购〔2015〕1899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近年来,省直各部门、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持续加快,政府采购行为日益规范。但预算执行中政府采购预算变更随意性大、变更次数多、变更数额大等问题仍较为突出。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26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现就规范省级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变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编全编实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各部门、单位在编制年初预算时,凡是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全部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并细化到具体采购品目。未细化到具体采购品目的一律不得列入采购预算。

二、硬化政府采购预算约束。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单位未列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申报采购。年度预算执行中,除中央追加专项资金需要实施政府采购,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批准需增加实施政府采购以外,不得随意变更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结余全部按有关规定收回省级预算。

三、规范政府采购预算变更。年度预算执行中,采购单位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政府采购预算(包括调剂增加政府采购资金和调剂减少政府采购资金)的,须由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详述需要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的理由,列明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的数额。调剂增加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的,还应附明确的采购品目和细化的采购需求。

四、采购预算变更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在财政一体化系统进行政府采购预算变更,属于调剂增加采购预算资金的,按规定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五、部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的,在每年6月份、9月份各办理一次,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六、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