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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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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琼交运综 〔2015〕855号)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4〕113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12月18日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运设计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规范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增强设计企业诚信履约意识,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4〕113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水运设计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海南省、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参与海南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水运工程项目)水运设计市场从业行为进行的评价。

洋浦经济开发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各市(县)交通运输局职责相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水运工程设计企业是指具有水运行业设计资质或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并参与水运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从业行为是指企业参与依法招标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履约等市场行为。

第四条 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有效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 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适用范围为我省行政区域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第六条 评价内容由水运工程设计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信用行为构成。

第七条 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制,总分为100分。

对企业失信行为按照《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见附件1)进行扣分。

对在抢险救灾、应急保障、国防战备等任务中受到省部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的企业,以及承担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鲁班奖的企业,给予适当加分奖励。

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按照《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以下简称《计算方法》,见附件2)执行。

投标行为以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设计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二章 评价职责

 

第八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市(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省级综合评价和市县级评价工作。

第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海南省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对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水运工程设计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三)指导各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对有关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对招标人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的评价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五)组织成立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年度省级信用评价结果,并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条 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的主要职责:

(一)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负责参与投标的水运工程设计企业投标行为的评价工作,以及负责参与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履约行为的评价工作。

(二)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监管项目的水运工程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并负责所监管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上报的参与水运工程设计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进行审核以及其他行为的信用评价。

(三)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等评价主体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最后由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评价结果按要求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三章 评价管理

 

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按规定直接进行定级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分工:

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项目建设单位每季度开展一次定期信用评价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和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半年开展一次定期信用评价工作,并根据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实时录入并上报,对水运工程设计企业本年度(上一年信用结果发布日至本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发布日之间)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各评价主体按照谁发布谁负责录入的原则,及时将不良行为录入信用评价系统中,以便年终统计信用评价得分。省交通运输厅在每年2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本行政区域水运工程设计企业的综合评价,并于3月底前将设计企业评价结果上报至交通运输部。

第十二条 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综合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且质量管理、进度管理评分在47分以上(根据合同约定的设计时间节点);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且质量管理、进度管理评分在43分以上(根据合同约定的设计时间节点);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告知和公示制度,信用评价等级认定为AA级的设计企业不得超过参评单位的20%。信用评价结果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上公开。

第十三条 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的督查、检查结果或通报、决定等;

(二)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判决、裁定、认定及审计意见等;

(五)省级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

(六)其他可以认定失信行为的有关资料。但具体扣分以省厅的正式文件和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为准。

第十四条 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程序: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招标工作后,应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的内容要求,对存在投标失信行为的水运工程设计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同时在信用评价系统录入评价信息,再通过系统报信用评价信息审核部门审核,并在评标报告中体现投标行为信用评价情况,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并录入相关记录。

联合体有投标失信行为的,其各方均按同一标准进行评价。

(二)履约行为评价。项目建设单位结合项目建设管理日常工作,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对参与项目建设的水运工程设计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录入并进行评价,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将信用评价信息上报当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当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上报的评价信息,并根据信用评价职责分工,将本部门开展的各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失信行为,自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录入其失信行为记录,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省交通运输厅,最终由省交通运输厅实时录入相关记录。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出的履约行为评价进行审核确认,如有调整,必须对调整内容进行说明。

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在交工验收时完成水运工程设计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并在交工验收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汇总上报项目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省交通运输厅实时录入相关记录。

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同一标准进行评价。

(三)其他信用行为评价。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对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其他信用行为进行评价,自其他行为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录入相关记录,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人,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

(四)省级综合评价。省交通运输厅根据投标行为、履约行为以及其他信用行为的评价结果,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在每年3月底前组织完成上年度在全省行政区域从业的水运工程设计企业的综合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在省交通运输厅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省交通运输厅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省级综合评价工作,并于4月15日前将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水运工程设计企业的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五条 各评价人对相应的评价结果负责,并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人。被评价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价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评价人申诉;对申诉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诉。

第十六条 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水运设计企业实行动态评价,评定为D级的有效期为一年(如有行政处罚的,期限不得低于行政处罚期)。在该企业定为D级期间,在海南省无新的失信行为记录,其信用评价等级可恢复至B级,时间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发布为止;在海南省有新的失信行为记录,则其信用评价等级继续评定为D级,时间直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发布为止。

第十七条 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对综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诉或举报。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收到申诉或举报后,及时组织核查,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或举报人。

第十八条 水运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信用等级。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九条 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已进入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其信用评价等级按照海南省最新省级综合信用评价结果认定。

(二)初次进入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其信用评价等级按照全国汇总评价结果确定。无全国汇总评价结果,且在其他省份或部属单位无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信用等级可按A级对待;若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参照相关省份或部属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其信用等级。

(三)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评价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第二十条 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在我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在我省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信用评价等级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我省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除D级外)。

第二十一条 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在海南水运工程设计招标工作中的应用按如下原则执行:

(一)当参与海南省水运工程设计招标时,评标综合得分为100分,其中:

1.采取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的,资格评审办法前附表中必须设置信用评价评审因素,即信用评价等级分,满分为5分。

2.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时,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必须设置信用评价评审因素,满分为5分。即按原评标办法折算后满分为95分,外加信用评价奖励分后即为最终等分。

(二)信用评价等级认定为AA级的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在参加海南省水运工程项目投标时,给予以下奖励:

1.资格预审信用评价等级得分为5分。

2.水运工程项目设计招标评价奖励分为5分。

3.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可按规定数量的50%缴交。

4.在划分两个以上同类标段的项目中,可同时为两个同类标段的中标人。

(三)信用评价等级认定为A级的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参加海南省水运工程项目投标时:

1.资格预审信用评价等级得分为3分。

2.水运工程项目设计招标评价奖励分为3分。

3.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可按规定数量的75%缴交。

(四)信用评价等级认定为B级的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对其不奖不罚。参加海南省水运工程项目投标时:

1.资格预审信用评价等级得分为1分。

2.水运工程项目设计招标评价奖励分为1分。

3.在缴纳履约保证金或保函方面无优惠。

(五)信用评价等级认定为C级的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在参加海南省水运工程项目投标时:

1.资格预审信用评价等级得分为0分。

2.水运工程项目设计招标评价奖励分为0分。

3.在缴纳履约保证金或保函方面无优惠。

(六)信用评价等级认定为D级的水运工程设计企业:

1.列入黑名单,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连续两年被认定为D级的,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设定限制其不得参与该工程项目投标活动。

2.不限制D级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参与投标的,其资格预审信用评价等级分为-5分,设计招标评价奖励分为-5分。

3.省交通运输厅将通报其违规行为和所参建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并建议发证机构吊销企业或从业人员相关资质证书。

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连续两年被认定为C级的,第三年度信用评价等级按D级认定。

直接考核定级为C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在C级有效期限内仍可参加年度综合考核,但考核结果不能评为AA级或A级。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实际,在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建立省级从业企业信息库管理系统,开展水运工程建设从业企业信息库的信息填报工作。从业企业信息库管理系统,将是海南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和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基础数据管理系统。相关设计企业等级认定结果以该系统发布的结果为准。

 

第五章 评价监督

 

第二十三条 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录入和更新企业基本信息,对于未按规定填报、变更信用信息,或填报、变更信用信息存在造假行为的企业,将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扣分。

第二十四条 水运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招标人应当建立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水运工程设计企业进行相应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按要求上报审核部门。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或以信用评价要挟企业、谋取私利。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并在全省通报。

第二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将逐步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和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水运工程设计企业的不良行为和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日常检查、抽查、专项督查、综合检查的记录,对招标人或项目建设单位对设计企业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责令其重新评价,对有关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情况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省、市(县)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5.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16.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