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局关于2016--2017年度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 车辆维修 保险 家俱 空调 印刷实行协议供货管理制度的通知
阳财〔2016〕3号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协议供应商:
为进一步加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区属单位)办公设备、车辆维修、保险、家俱、空调及印刷政府采购管理,规范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采购行为,强化各协议供应商的服务意识,切实保障区属单位购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经公开招标确定了我区2016--2017年度政府采购上述类别协议供应商(名单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实行预算管理的区属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用于购买办公设备、车辆维修、保险、家俱、空调、印刷等,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实行定点协议管理制度。同批次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实行集中采购。区属单位可根据地域位置、价格、服务质量及承接范围等自行选择定点供应商。协议供应商仅限于文中公布的经营地址,不包括其连锁经营或其他合作经营单位。
涉密文件的印刷,依照保密工作部门的的规定办理。
公务车辆维修由于技术、设备等条件限制,协议供应商确实无法提供修理服务的,应持定点供应商出具的报修证明,报区政府采购办审核同意,可到非定点供应商处进行维修。
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有关规定执行。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应到汽车生产厂指定的企业进行免费维护保养。
二、协议供货有效期
本次协议供货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期限内,各协议供应商将按照投标文件中确定的优惠价格和服务承诺为区属单位提供相关服务。
三、协议供货价格
各协议供应商应严格履行投标承诺,政府采购中标价格或折扣率为最高限价,区属各单位在最高限价内与定点服务供应商商定具体结算价格。
各定点供应商不得擅自改变收费项目及标准。区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的日常管理及验收工作,并查验结算单和发票,采购资金的结算实行国库直接支付。
四、监督管理
区政府采购办依法履行区属单位协议供货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综合考评、违规淘汰、动态管理”的办法。各协议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的法规及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各项服务承诺,不断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
在协议有效期内,协议供应商因提供的产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受到采购人的有效投诉或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将对其实施警告或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给予处罚,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区属单位协议供货服务;
2、协议供货价格高于同期本地区同一品牌型号、同质量、同售后服务的商品市场价格,或优惠折扣率高于投标承诺的;
3、不按协议规定和超范围提供服务或使用劣质材料;
4、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或在保修期内未得到及时免费返修;
5、不按规定要求进行费用结算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6、费用结算时违规处理其它费用;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行为。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定点采购工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反映。
监督投诉:027-84468813。
二○一六年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