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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本级2016、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政策法规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本级2016、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伊州财购〔2016〕1号

 

自治州各委、办、局、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为加强对自治州本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业务监管和执行效率,保持政府采购政策的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2016-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结合伊犁州本级具体情况,制订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本级2016、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自治州本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和中央专款,实施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的项目的采购,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对确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经批准后,采购人可委托经自治区批准的有招标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三、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货物类同类项目达到20万元(含20万元)、工程类同类项目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服务类同类项目达到20万元(含20万元),应当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如有特殊情况需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的,向州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批准的方式实施采购。

 

四、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采购限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但必须按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组织采购事宜。采购限额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取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采购,因由采购人向州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批准的方式实施采购。

项目时,应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购〔2007〕22号文件)规定办理。

 

五、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和零星工程定点采购项目按《伊犁州州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法(试行)》、《伊犁州级零星工程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六、政府采购原则上要求购买国内产品和服务,确需购买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必须通过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批准和认可。

 

七、政府采购商品要优先选择环保、节能和自主创新产品,同等条件下按有关规定优先选择本地中小企业。

   

八、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要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自治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投诉。联系电话:0999-8075070、0999-8075071.

 

九、各县市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可结合县市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十、本《集中采购目录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

 

201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