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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桐乡市交通运输系统招标采购统一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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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桐乡市交通运输系统招标采购统一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桐交〔2016〕7号

 

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交通运输系统招标采购工作,根据《桐乡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7号)和《桐乡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办法》(桐政办发〔2010〕135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系统实际,制定了桐乡市交通运输系统招标采购统一管理实施意。现将《桐乡市交通运输系统招标采购统一管理实施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原《桐乡市交通系统招标采购统一管理实施意见》(桐交〔2008〕28号)同时作废。

 

本实施意见在实践过程中有问题或不足的请及时与交通运输局建设科联系(联系人:谈祖根,联系电话:88022099、663733)。

 

桐乡市交通运输局

 

2016年1月25日

 

 

 

 

 

桐乡市交通运输系统招标采购统一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系统招标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各类招标投标活动,为我市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根据《桐乡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7号)和《桐乡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办法》(桐政办发〔2010〕135号),结合交通运输系统实际,现就建立交通运输系统小型项目招标统一平台和招标采购实行统一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精神,按照市政府提出的有关招投标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立足实际、坚持创新,以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系统招标采购统一平台为主要内容,统一招投标运作机制,把各类招投标活动纳入依法、有序、规范的操作轨道,为打造“阳光政府”提供基础保障。

 

二、组织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建立桐乡市交通运输系统招标管理领导小组,交通运输局局长为组长,交通运输局分管招标投标的领导为副组长,交通运输局其他领导均为小组成员。

 

桐乡市交通运输系统招标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管理办公室),领导小组副组长任办公室主任,交通运输局办公室负责人和建设科负责人任副主任,其他各科室的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招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工作,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登记管理、过程监督、指导协调等具体工作。

 

在交通运输系统小型项目招标采购统一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可以在招标人处或其他合适场所进行交易,评标人员可在交通运输系统内和系统外聘请具有评标能力和招标采购项目专业特长的人员,也可以从政府组建的有关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三、招标采购管理范围

 

本系统内的局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集体资金进行的招标采购活动均实行统一管理。

(一)、小型项目

小型项目的招标采购进入交通运输系统小型项目招标采购统一平台进行招标采购活动。具体为:

1、建设项目施工交易额5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

2、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其他等服务,交易额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项目;

3、单项交易额5000元及以上或批量交易额1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

4、国有、集体资源、资产、设施、设备的出租、出让、转让,且标的在5万元(出租费以年为单位计算)及以上的项目。

5、其他需要招标采购的小型项目。

(二)、其他项目

上述规定限额以下的项目可参照小型项目进行招标采购活动。上述规定限额以上和上级政府或部门另有规定的招标采购项目,按相关规定进入相应的招标采购平台进行招标采购活动。

 

四、招标采购程序

 

(一)、小型项目

1、由招标人向招标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招标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和核准手续;

2、由招标管理领导小组对招标项目提出意见并确定招标方式;

3、招标文件经审查备案后,由招标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初步审查拟投标人的资格;

4、招标管理办公室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签署监督意见;

5、招标管理办公室核准中标人;

6、招标人将招标采购的相关资料报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存档。

建筑安装、市政、装饰、绿化、水利、拆房、土地整理、农综等小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有关部门实施指导和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招标人应将上述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适时告知相关部门,接受有关部门对招标采购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二)、其他项目

其他需要招标采购的项目,应按有关招标采购活动的规定程序办理,服从相关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招标人应及时将招标采购过程中需要审查、备案的资料及时招标管理办公室。

 

五、异议、投诉、举报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前书面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书面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招标人逾期未答复异议事项,或者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交通专业项目的投诉案件由招标管理办公室办理。

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按浙江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规定,可向关有行政监督部门举报。交通专业项目的举报案件由交通运输局监察室办理。

 

六、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招标统一平台和实行招标采购统一管理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把建立交通运输系统统一实行招标采购管理作为反腐倡廉,提升部门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举措来抓,做到认识到位、工作到位。

2、落实责任。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开展招标采购活动,对招标采购不重视、操作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强化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途径,采取多种方法,加强招标采购工作的宣传,引导和动员广大干部、群众增强依法招投标意识,自觉支持、参与监督招标采购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