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企业简介
网站介绍
企业文化
企业优势
企业资质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会员服务
办理流程
服务内容
协议下载
付款指导
网站公告
政策法规
网站公告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法规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汇府办发〔2016〕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派驻机构和区属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46号),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一律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二、各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年初预算,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实施采购,特殊情况经报请区相关领导批准后可调整或追加政府采购预算。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预算在3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50万元(含50万元)至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标准以下的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预算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工程类项目按照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四、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一)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附件1)内且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即目录内且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以及50万元(含50万元)至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标准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由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具体流程为采购单位落实采购资金,提前20个工作日向区财政局提出采购申请,填写《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附件2),区财政局审核后确定具体采购方式,区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集中采购业务。

(二)未列入省集中采购目录内且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采购单位可以自行选择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含我区集中采购机构即区政府采购中心,以及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下同)代理采购。具体流程为采购单位落实采购资金,提前20个工作日向区财政局提出采购申请,填写《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区财政局审核后确定具体采购方式,由采购单位自行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在选择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时各单位需选择在区财政局登记的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委托代理业务(具体可参考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agency/上公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采购业务。所有由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分散采购项目均需进入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交易。

(三)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在未制定协议供货目录前,1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采购单位填写《政府采购项目备案表》(附件3)报区财政局备案后自行组织采购,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四)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以及因自然灾害、处理突发应急事件等需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须报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或区政府相关领导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办理采购方式变更或自行采购手续后方可实施采购。对未经批准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区财政局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并依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五、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将应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以及政府采购合同在区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发布,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六、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区财政局备案。


七、采购单位要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情况的数据统计工作,所有分散采购和财政备案的自行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汇总填列《政府采购执行计划汇总表》(附件4)于每季度末的25号前报区财政局。


八、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和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查出的问题,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汇川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汇办发〔2012〕5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府办发〔2015〕6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

        3.政府采购项目备案表

        4.政府采购执行计划汇总表

 

                                                                                               201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