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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质疑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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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质疑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公管办[2016]1号

 

市公管委各成员单位:

现将《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质疑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许昌市公管办质疑、投诉受理登记表

     2.许昌市公管办质疑、投诉转办通知书

     3.许昌市公管办质疑、投诉督办通知书

     5.许昌市公管办质疑、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质疑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质疑投诉受理、调查处理机制,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高效、廉洁、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许昌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进入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负责建立受理、分转、督办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质疑投诉工作机制,对质疑投诉办理质量每半年分行业汇总、评价、考核,并进行通报。

第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质疑投诉的要求和处理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行业处理办法执行,其处理结果在告知相关当事人的同时反馈至市公管办。

第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权限范围的质疑投诉,应于当日向负有该行政职能的部门进行移交,并向市公管办反馈质疑投诉受理、移交情况,由市公管办进行督办。

第六条  市公管办受理的质疑投诉,应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转办,并进行跟踪督办。行业主管部门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后,将处理结果向市公管办反馈。

第七条  市公管办受理质疑投诉处理程序:

(一)受理登记。对符合条件的质疑投诉进行登记,并填写《质疑投诉受理登记表》(见附件1);

(二)建立档案。对受理的质疑投诉件进行初审,按时间先后和项目类型分类建立档案;

(三)分转交办。按照职责权限于受理当日将完成初审的质疑投诉分转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交易中心,并填写《质疑投诉转办通知书》(见附件2);

    (四)跟踪督办。市公管办负责对分转、移交的质疑投诉视情进行督办,并填写《质疑投诉督办通知书》(见附件3),有关承办部门或单位须按照法定时限办结质疑投诉事项;

    (五)情况反馈。行业主管部门调查结束后须形成处理意见,在法定时间内通知相关当事人,并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公管办反馈;

    (六)结果通知。市公管办依据行业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填写《质疑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见附件4),向相关当事人核实调查处理情况,并进行登记;

    (七)资料归档。对办理完结的质疑投诉情况进行登记和资料归档,以备查阅。

第八条  市公管办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负责受理投诉的工作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通过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其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质疑投诉人以投诉为名排斥竞争对手,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实行“一案双查”,记入公共资源交易不良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产权、地产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质疑投诉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