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收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的批复》的通知
(辽住建〔2016〕6 号)
各市、绥中、昌图县建委,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规范建设工程交易行为,强化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主体的管理,省物价局对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的收取进行了延续核准,现将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收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的批复》(辽价函[2016]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拟收取交易服务费的单位,须经省住建厅同意后报省物价局备案。符合建设工程交易收费标准的单位除应当满足《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中有关有形建筑市场设立审批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有专用的电子评标室和远程评标机位等电子评标条件;
2.具有经国家住建部认证认可的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3.用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的电子平台应当通过省住建厅检测认证;
4.财政等部门未拨付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业务经费。
二、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确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变相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新增收费项目。属于依法必须公开的交易信息,应当无偿提供。
三、要严格交易服务费的收取和支出管理,对所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不得挪作他用,必须保证交易中心的网络建设、远程评标、信息数据整合、远程监控、招投标电子化管理等所需费用的支出。
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作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主体,其职责是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和信息服务,为行政监管和行政监察提供必要条件,应当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监察。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依法监督检察招投标活动或处理投诉时,其发出的行政监督或行政监察指令,交易中心必须执行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协助调查处理。
五、省住建厅将会同省物价局对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情况和交易服务费的收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依法查处并取消收费资格。
六、在本收费期内,如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来源渠道发生变化,需停止收费或实施收费,应及时向省住建厅报告。省住建厅将对实施收费的交易中心进行动态核查,对于不再符合收费条件的单位将取消收费资格,撤销在省物价局的备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及时查处、通报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批准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单位名单(共35个)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月29日
附件:
批准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单位名单
1. 法库县共资源交易中心
2. 大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3.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4. 庄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5. 瓦房店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6. 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7. 台安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8. 岫岩县公共资源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9.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程建设交易中心
10. 抚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1. 本溪市建筑工程交易综合服务中心
12. 本溪满族自治县华建建筑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13. 本溪市建筑工程交易综合服务中心桓仁分中心
14. 丹东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15. 东港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16. 凤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17. 宽甸满族自治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18. 锦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19. 锦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北镇分中心
20. 锦州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1. 营口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22.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23. 盖州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24. 大石桥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25. 铁岭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26. 辽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7. 朝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28. 凌源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29. 喀左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30. 北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31. 朝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2. 盘锦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盘山县分中心
33. 绥中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34. 建昌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35. 兴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注:上述交易中心中,财政如有拨付交易服务业务经费的,不得再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