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唐政发(2016)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招标代理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冀政办发〔2015〕43号),以及《关于加快唐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唐政发〔2014〕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
1.含有市级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2.含有市级政府专项资金(基金)的项目;
3.含有市级政府统一借贷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已入选“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且没有违规记录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 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公开遴选。
第二章 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
第五条 组建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在整合相关部门现有信息库的基础上,通过相关媒体发布公告进行征集。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通过网上或现场报名,招标代理机构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信息库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随时录入、随时更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信息库的建设与日常维护管理。
第七条 入选信息库的招标代理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与国家机关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2.应当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符合经营范围的要求;
3.具有与招标项目性质和规模相适应的招标代理资质等级;
4.近三年来无行贿犯罪记录,且未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开遴选
第八条 公开遴选活动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九条 遴选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项目业主提出遴选需求和条件;
2.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编制遴选公告和遴选文件;并在指定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
遴选公告应当载明:
(1)遴选项目名称、性质、技术标准、规模和投资等情况;
(2)获取遴选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3)对遴选申请人的资质等级要求、报名条件、报名办法等事项;
(4)递交遴选申请书的截止时间、地点;
(5)遴选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遴选公告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遴选申请人取得遴选文件的内容。
3.发放遴选文件。免费提供纸质遴选文件,同时在指定网站公开发布,提供免费下载。发放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每日发放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个小时。
遴选文件应当包括:
(1)遴选公告;
(2)遴选文件申请人须知;
(3)遴选申请文件的组成和格式;
(4)其他。
4.提交申请书。招标代理机构按照遴选文件规定的时间,提交申请书。超出规定时间或提交的申请书不符合遴选文件要求的,应当拒收。
5.申请书提交结束后,进行申请书开启仪式。开启前,主持人核验招标代理机构授权委托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性,以及申请书的密封情况,并签署密封情况记录单。
主持人当众开启所有密封合格的申请书,宣读遴选文件规定的相关内容,并记录存档。记录单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记录人和现场监督部门共同签字确认。
主持人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
如提交申请书的招标代理机构少于三家,应当重新组织报名。重新遴选后,如提交申请书的招标代理机构达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应当进行评比。
6.开启仪式后,随即开展评比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建评比委员会。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河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冀政办发〔2015〕43号),评比委员会从“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河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共同组成,成员总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7.评比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指标权重设定如下:(1)信用评价综合得分,权重为10%;(2)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和同类项目业绩,权重为20%;(3)代理业务工作方案,权重为35%;(4)招标代理服务费报价,权重为35%。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比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遴选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比。遴选文件中没有载明的内容,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8.评比结束后,评比委员会撰写《遴选报告》,按得分高低顺序确定中标人。
第十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应当向中标单位发出中选通知,同时将中选结果通知其他申请人。中标结果将在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日。参与遴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项目业主和中标单位签订书面招标代理合同协议。
第四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采取分值量化方式,基准分值为一百分。其信用评价得分为: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暂定为一年),信用评价基准分(一百分)减去所扣分数的分值。按照信用分值高低划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详见附件1),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对代理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评价(详见附件2)。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上述两项分值进行汇总,并将汇总后的信用评价结果按照得分高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信用评价综合得分90分(含)以上的为A级,80分(含)至90分的为B级,60分(含)至80分的为C级,60分以下的为D级。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将在指定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记入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作为信息库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依据不同等级,进行以下处理:
1.对列入B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蓝色警示,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遴选中慎重选择该机构;
2.对列入C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黄色警示,将其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责令限期改正相关违法行为,改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招标代理业务;
3. 对列入D级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因违法行为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或者被司法机关认定有犯罪行为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红色警示,从信息库中除名,列入黑名单,且从除名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入库。
第十五条 从事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工作和信用评价工作,适用于本办法,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正式成立前,由其筹建机构负责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