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过渡时期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藏财采办〔2016〕8号
各地(市)财政局,各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我区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进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过渡时期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藏财采办〔2015〕11号),根据实际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问题(总公司与分公司)
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提出申请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时,只能由其中一个法人公司提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同时,可以分别提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但母公司和子公司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重复。
分公司只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采购代理机构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拟在我区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分公司必须有总公司的承诺函方可。
二、关于新设立的代理机构申报问题
网上登记遵循“自愿、免费、一地登记、全国通用”的原则。其他省市的新注册代理机构,需在工商注册所在地省份进行网上登记后方可在本区备案。在我区注册的 ,需先在网上登记,登记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联系方式、专职人员情况等内容,由代理机构自行填写并扫描上传“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待网上登记成功后,再进行备案。
三、关于三证合一的处理问题
代理机构企业提供“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与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三证具有同样的效力。
四、人事档案代理证明的处理
经向区人才交流中心了解,我区目前尚未对民营企业人事档案代理进行强制性要求,故不再做硬性要求。若能提供该证明则说明该代理机构已吸纳我区户籍大学生就业,可以给予一定优先权。
五、从业人员资质要求
(一)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知识;
(二)具有法律、经济和技术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完成采购文件编制和评审活动组织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能力;
(四)应当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有关政府采购的相关培训,待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培训体制机制建立完善后,要对从业人员资质做进一步的要求;
(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廉洁自律,自觉服从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六)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自愿退出本级代理市场的处理
代理机构若自愿退出自治区本级代理市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区财政厅,以便通知采购人不再对其进行选择。
七、其他要求
(一)拟在我区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分公司必须提供总公司出具的《承诺函》(见附件1)。
(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提供无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声明函》(见附件2)。
八、本补充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