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莆财购〔2016〕2号
市直各预算主管部门,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局:
为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及时准确编报政府采购计划,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3〕131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2015〕3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现行的《莆田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莆市财购〔2014〕6号)进行修订,并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印发。现将修订后的《莆田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管辖的项目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政府采购法;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应当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财务管理规范执行。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含财政专户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政府采购活动管理监督的通知》(闽财购〔2014〕32号)要求,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采购工作的管理,落实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强化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内部监管职责,促进采购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本目录中相关品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制定。本目录中的“品目分类编码”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相对应,目录项目的具体内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对应内容解释确定。《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福建省政府采购网(cz.fjzfcg.gov.cn)、莆田市政府采购网(pt.fjzfcg.gov.cn:8081)下载。
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采购目录之外)相结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通用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采购目录)。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设定金额起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或超过金额起点的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实行分散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管理(通用采购目录)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通用采购目录)应当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通用采购目录内的货物且单批次预算50万元及以下采购项目应当优先选择“电子化大卖场”直接采购;单批次预算50万元以上、80万元及以下的采购项目优先选择“电子化大卖场”竞价采购;单批次预算8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选择批量集中公开招标采购,各单位应当在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后1个月内将采购计划送市财政局,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采购。若“电子化大卖场”货物的价格高于同期京东、国美、苏宁、1号店、亚马逊等大型网店同一货物的最高价格或遇到“电子化大卖场”缺货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点选择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网上竞价或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
网上竞价采购须在同一最高限价前提下选定3个(含)以上的功(性)能相近品牌为网上竞价对象(控购汽车项目除外),提出的技术、商务等指标须为选定3个(含)以上不同品牌的共性指标,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市政府采购网站发布竞价公告3日,符合采购需求的2家(含)以上不同品牌潜在供应商通过网站进行竞价,供应商提交的报价必须低于公告最高限价3%(不含)以上,否则视为无效报价。在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有效的前提下,投标报价最低者中标(报价相同的,以报价时间优先者中标)。若无供应商参与报价的,采购单位可调整采购需求后再进行网上竞价。
(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部门采购目录)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采购目录、金额起点以上)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可以委托在市政府采购网上登记过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或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金额起点以下的,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同类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管理。
(三)分散采购管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管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含)。分散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执行,由采购单位委托在市采购网上登记过的社会代理机构或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四)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到集中采购金额起点和目录外项目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管理
通用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为预算金额5万元(含),低于该限额的,单位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但全年自行组织采购三级目录内同类品目(如目录编码A0201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内的采购项目)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通用采购目录之外项目的限额标准为预算金额30万元(含),低于该限额的,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自行组织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预算主管部门(一级预算部门)批准后实施。各采购单位应提高采购项目的计划性,做好同类采购品目的年度采购预算和定期归集,全年自行组织采购三级目录内同类品目(如目录编码A0204图书档案设备内的采购项目)累计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
自行组织采购应当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财务管理规范执行,并将自行组织采购情况在政府采购网进行结果公示或在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及中标公告。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对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其中电子化大卖场内货物为80万元),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评标方法
集中采购目录内规定评标方法为最低评标价法的品目,采购评审方法仅能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未作规定的品目可采用任一法定评审方法。
五、有关要求
(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市直各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要严格按照《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莆市财购〔2014〕25号)执行。本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单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各部门、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按本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组织实施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活动。
未编制采购预算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预算追加。在年初采购预算未批复之前,因特殊情况急需采购的,采购单位可凭上报的预算“二上数”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向我局申请提前执行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要加快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进度,市直单位的采购计划原则上应在当年11月底前申报完毕。政府采购预算分年度实施的,应备注说明。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要求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小企业、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监狱企业等的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在预算编制时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等有关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采购方式选择
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预算单位)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采购人选择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预算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或人民政府申请批准。
不足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选择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需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采购单位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应当选派采购人代表组成采购小组进行采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与建设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小规模工程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6〕5号)执行。工程竣工决算后或在用设备更新(如电梯、中央空调等)的货物采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各县(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送市财政局备案)或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莆市财购〔2014〕6号)同时废止。
附件:莆财购【2016】2号
莆田市财政局
2016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