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德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政函〔2016〕25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德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德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6日
建德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加强对法定必须招标规模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程序,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和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10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以及5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采用提高资质等级、投标保证金,以及缩短公告时间和缩小信息宣传面等不合理的方式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通过肢解工程项目等手段来规避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简称“市交易中心”)或区域性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简称“区域性分中心”)招标。
第四条 市交易中心负责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有公司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区域性分中心负责所辖区域范围内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且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经市发展和改革局立项或备案后,才能进入招标程序。村级工程项目还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专题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并经乡镇(街道)审核备案后,才能进入招标程序。
第六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确定投标人(或承建单位)的资质条件:
1.乡道、村道等交通工程和市政道路工程资质为交通资质或市政资质;
2.除水库、山塘、水电站以及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其他类别的水利水电工程(含农村饮用水工程的水厂建设和管道铺设)资质规范为水利水电资质或市政资质;
3.土石方工程资质规定为房屋建筑总承包、市政总承包、交通总承包资质、水利总承包资质;
4.其他类型项目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执行。
第七条 小型工程施工、监理类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由中标企业在合同签订前明确。
第二章 交易方式
第八条 直接发包。合同估算价10万元(村、社区为5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2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项目以及10万元(村、社区为5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由业主确定一个合理的价格直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第九条 招标。合同估算价10-200万元(村、社区为5-200万元)的工程施工项目、2-1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项目、10-50万元(村、社区为5-5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应当按简易程序实行公开招标。但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经市行政监督部门审核批准,市交管办备案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法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除外)。
第十条 打包招标。小额零星工程较多的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国有公司可以按类别提出打包招标申请,经市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对实施范围内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施工项目及3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实行打包招标。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 直接发包程序
一、直接发包额度范围内的各部门、单位、国有公司、乡镇(街道)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经领导班子民主决策,确定合理的价格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后,才能进行直接发包;行政村(社区)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村(社区)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下,由所在村(社区)两委形成决议或通过村民(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形成决议,确定合理的价格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经乡镇(街道)审核备案后才能进行直接发包。
二、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证书的企业或个人;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应当优先发包给上一年度我市中介服务机构综合评价中A、B等级的企业。
三、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成交价并签订委托合同。
四、会议纪要、谈判纪要及委托合同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政村(社区)项目还须报乡镇(街道)及会计代理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简易公开招标程序
一、申请与备案。招标人向市交易中心或区域性分中心提出招标申请,填写招标申请书,提交财政或国资公司或乡镇(街道)签发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审核通知书,或经上述单位备案的预算审核报告、立项文件、以及其他有关项目批准文件或证件,经市交易中心或区域性分中心初审后由市行政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乡镇(街道)对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及工程建设招标条件进行审核并备案。
二、发布招标信息。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须同时在建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实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工本费按200元/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小型工程建设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三、潜在投标人范围
(一)工程施工类项目:优先考虑在建德市范围内注册且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但在建德市范围内注册且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或第一次招标时投标人不足3家时,必须对符合资质条件的外地企业开放。
(二)勘察、设计、监理类项目,优先考虑在建德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公布的中介机构预选名录中的单位和企业。但预选名录中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或第一次招标时投标人不足3家时,必须对符合资质条件的外地单位、企业开放。
四、确定投标报价下浮幅度的有效范围或中标价
(一)50万元(不含)以下的施工类项目:由业主在预算审核价(最高限价)的基础上,在50万元以上的施工类项目投标报价的有效范围内,直接下浮确定中标价。
(二)50万元以上的施工类项目:
1.在预算审核价(土石方工程为最高限价)的基础上,投标报价控制在以下有效幅度范围内,超出投标报价下浮幅度有效范围的报价按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报价的有效范围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3-21%、土地整理(土地复垦项目)和中低产田改造工程为13-21%、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为6-14%、装修装饰工程为8-16%、安装工程为10-18%、交通及中小修类工程为8-16%、地质灾害类工程为8-16%,水利工程为10-18%、园林绿化工程为17-25%,土石方工程为6-14%。土石方工程的最高限价为预算价或预算审核价的基础上下浮20%。其他特殊情况的最高限价和下浮幅度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行政监督部门和业主五家联合协商确定。
3.确定中标价:由业主和投标人代表各在投标报价下浮幅度的有效范围内随机抽取两个下浮费率,四个下浮费率平均成一个基准下浮费率,基准价=预算审核价(土石方工程为最高限价)×(1-基准下浮费率)。投标报价低于或等于基准价中标的,中标价为投标报价。投标报价高于基准价中标的,中标价为基准价。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的中标价:参照国家原指导价下浮30%作为最高限价。在不高于最高限价的基础上,由业主和行政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乡镇(街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中标价。
五、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的取消其投标资格。未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
六、投标。要求法人投标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开标现场的指定地点。到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不足3人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经两次公开发布公告,投标人数量仍不足3人的,经市行政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乡镇(街道)批准,可以在原来招标要求和条件的前提下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发包或直接发包。
进入开标程序后,因废标而引起有效投标不足3人的,评标小组根据竞争情况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也可以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按本办法重新招标。
招标人应当拒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七、资格审查方式。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不组建评标委员会的由招标人、行政监督人员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组成评审小组)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八、定标原则
(一)50万元(不含)以下的施工类项目:先由投标人按照递交投标文件的逆顺序抽签确定投标人的抽签顺序号,再由业主代表随机抽签确定中标编号,最后由投标人根据抽签顺序号抽取号码,抽到中标编号者为中标候选人。
(二)50万元(含)以上施工类项目:投标下浮费率等于或最接近基准下浮费率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与基准下浮费率接近幅度相同,下浮率高(投标报价低)的为中标候选人;投标下浮费率相同,抽签确定中标候选人。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先由投标人按照递交投标文件的逆顺序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再由业主代表随机抽签确定中标编号,最后由投标人根据抽签顺序号抽取号码,抽到中标编号者为中标候选人。
第十三条 简易邀请招标程序
一、申请与备案。招标人向市交易中心或区域性分中心提出招标申请,填写招标申请书,提交财政部门或国资公司或乡镇(街道)签发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审核通知书或经上述单位备案的预算审核报告,立项文件以及其他有关项目批准文件或证件,经市交易中心或区域性分中心初审后,由行政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乡镇(街道)对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及工程建设招标条件进行审核备案。
二、邀请招标方式审核。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建德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邀请招标审核表》(见附件一)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市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同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实施。
三、发出邀请函。由招标人向3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其他投标保证金、投标、资格审查方式、投标报价下浮幅度的有效范围或中标价、定标原则同第十二条公开招标程序。
第十四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打包招标操作程序
一、施工类项目打包招标操作程序:
(一)申请与批准。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较多的市级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国有公司可向市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小型工程施工项目类别提出一个年度时间内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打包招标的书面申请,经市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由市交易中心组织打包招标。
(二)发布招标信息。小型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同时在建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5日,招标文件实行网上下载。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
(三)潜在投标人范围。优先考虑在建德市范围内注册且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但在建德市范围内注册且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或第一次招标时投标人不足3家时必须对符合资质条件的外地单位、企业开放。
(四)确定投标报价下浮幅度的有效范围。投标报价下浮幅度的有效范围与简易公开招标相同。
(五)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前缴纳投标保证金,并以保证金专户进账单作为保证金到账的依据。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的取消其投标资格。未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退还。
(六)投标。要求法人投标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开标现场的指定地点。到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不足3人(具体数量可根据拟确定中标人的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下同)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经两次公开发布公告,投标人数量仍不足3人的,经市行政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乡镇(街道)批准,可以在原来招标要求和条件的前提下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发包或直接发包。
进入开标程序后,因废标而引起有效标不足3人的,评标小组根据竞争情况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也可以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按本办法重新招标。
招标人应当拒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七)定标原则
1.在上述投标报价下浮幅度有效范围内,由合格的投标单位报出自已的下浮率,投标单位所报下浮率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方下浮率;再由建设单位代表在下浮范围内,随机抽取一个下浮率为招标方下浮率;招标方下浮率和投标方下浮率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下浮率,与基准下浮率最接近的1-3家投标单位为中标候选人;如选择2或3家中标单位的,中标下浮率都为基准下浮率。每个业主在一类项目的开标中,可以按下浮率把每个投标单位的名次进行排列,作为后续候选人。一个业主对一类项目最多只能确定3家(含)中标单位。
2.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施工项目的类别指定建德市新水建设有限公司、建德市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德市新园园林绿化公司等国有公司为施工项目打包招标的中标单位,但必须按以上办法再选择1-2家中标单位,中标价统一按招标时所确定的下浮率执行。
二、勘察、设计、监理类项目打包招标操作程序:
(一)申请与批准。勘察、设计、监理项目较多的市级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国有公司可向市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类别提出一个年度时间内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打包招标的书面申请,经市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由市交易中心组织打包招标。
(二)勘察、设计、监理项目打包招标的具体操作按照我市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投标人在投标的前1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打包招标投标资格;已入选的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形,取消其下年度打包招标的投标资格。
(一)有拖欠民工工资被查处或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通报的;
(二)有行贿、受贿、串通投标、转包等不良行为的;
(三)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施工项目的;
(四)发生3级(含3级)以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违法参与招投标的;
(六)阻挠、拒绝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或在监督过程中不予配合的或在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七)有责任原因导致工程未按期完成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规事项的。
四、监督管理。建设单位除按工程建设项目签订合同外,还应和承包商签订《服务协议》,根据《服务协议》的相关条款,监督承包单位的服务。建设单位对打包招标的每个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都要填写《建德市打包招标项目实施情况反馈表》(见附件二),并对项目总体评价进行打分,加盖公章后送市行政监督部门和交管办。如业主对项目施工的总体评价低于80(不含)分,业主可以取消该施工单位本年度打包招标的中标资格,由后一排名的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因总体评价低于80分(不含)而被业主取消中标资格的施工单位,将取消其在该业主下年度打包招标的投标资格。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十五条 开标会议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招标人须在开标截止之日2日前,至少以与招标公告相同的范围和方式通知相关人员。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中介机构、交易中心)主持,邀请所有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村(社区)项目邀请村(社区)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会议过程应当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案。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地点及时提交投标文件,参与开标活动,并严格遵守开标会场纪律。
第十六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程序。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三)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其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四)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而未声明其中哪一份是有效的;
(六)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人、项目经理、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未能参加开标会议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参加开标会议的;
(七)投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八)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第十七条 评标活动由专门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实施。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已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认真审核投标人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基本情况、企业资信、投标报价,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无效投标的情况,是否有涉嫌挂靠、围标、串标的情形。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按顺序和项目性质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公开招标为1名,打包招标为2-3名)或受招标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将项目交易结果以不小于招标公告发布的范围和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公示期限内若无异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其分中心应协助招标人在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和相关文件资料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政村(社区)项目还须报乡镇(街道)会计代理中心备案。
在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废除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原中标人应负责赔偿,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人承担;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中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与招标文件内容不符的合同,或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有此类合同或协议的,不得支付款项,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档案资料的归档。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档案包括:项目申请交易所递交的各类审批材料,招标公告及网上发布的页面、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投标文件及补充文件,开评标过程所形成的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料、密封情况检查记录、开标记录、专家组成、评标报告等各类文件资料,中标公示及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招标投标活动的档案由建设单位收集归档,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责权限收集资料并归档,防止因资料丢失给项目验收和后期维护带来不便。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违规采用提高资质等级、投标保证金,缩短公告时间、缩小信息宣传面或以不合理的标段、拆迁困难、工期限制、招商引资等理由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二、未开标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三、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成员推荐意向中标人;
四、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行为;
五、泄露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
六、通过肢解工程项目等手段来规避进入市交易中心或区域性分中心招标;
七、未按规定履行立项审批手续或通过伪造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等非法方式骗取立项手续;
八、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九、借邀请招标的名义指定项目施工单位或通过邀请招标方式来补办已实施项目的招标手续;
十、未按规定收取报名资料费或收取后未及时上缴财务、坐支或存放在私人处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十一、委托不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和审核预算或在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咨询类中介机构备选库外确定预算审核单位;
十二、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十三、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
十四、档案资料未归档、不完整或缺少必要的项目资料,导致项目无法验收或后续维护困难;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挂靠行为: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的;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的;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其他联合行动的。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与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的;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的;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的;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的;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的;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乡镇(街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擅离职守的;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八、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的;
九)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不能客观公正地评标的。
十一、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第二十三条,投标人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招标人与投标人有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评审小组有第二十八条等行为之一的,都属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乡镇(街道)依法予以制止。因此中标的,应宣布中标无效、,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暂停相关主体资格,给予其不良信用记录和公示等处理。同时对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关于对部门小额零星工程施工实行打包招标的意见》(建政办函〔2010〕19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若干意见》(建政办函〔2014〕1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