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津府办〔2016〕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落实《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按照重庆市发展改革委、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工作的通知》(渝发改标〔2015〕1018号)要求,区政府近期对我区出台的涉及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清理和规范。现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登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政策和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区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取消登记环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区依法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二、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自行选择
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中有关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规定,依法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人,自行选择与招标项目资质等级相符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