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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行备案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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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行备案制的通知


宁财购〔2016〕6号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简化政府采购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宁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宁政办[2015]92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行备案制的通知》(闽财购[2015]41号)的规定,市级各采购单位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登录宁德市政府采购网进行项目备案,项目计划经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对资金来源,政府采购预算审核后,平台将自动生成项目编号并下达集中采购机构或有关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无需报送市财政局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核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用类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的公开招标项目(含通用类品目金额达到总金额50%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宁德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公开招标项目可以委托在宁德市政府采购网上注册登记过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也可以根据委托协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各预算主管部门及采购人不得擅自将通用类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的公开招标项目(含通用类品目金额达到总金额50%)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分散采购的公开招标项目采购单位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或在宁德市政府采购网以上财政部门公布的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库中注册登记过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也可以采用法定采购方式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但应当严格按照《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宁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宁政办[2015]92号)第二点“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中、第四项“分散采购管理”有关规定依法自行组织采购。 

  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制作填写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资料(包括《宁德市政府采购计划申报(下达)表》、采购进口产品还包括《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认证意见》、《专家成员情况表》)报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并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主体责任,预算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的规范化流程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政府采购各个环节的监督审核工作,切实落实预算主管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监督管理责任。


  二、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通用类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公开招标项目,明确采购规程,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各环节受理时限,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不得受理材料不齐全的通用类集中采购目录内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无故拒不接受通用类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公开招标项目(含通用类品目金额达到总金额50%);不得以各种方式将通用类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公开招标项目(含通用类品目金额达到总金额50%)擅自委托或转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社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非通用类集中采购目录中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加强内部采购规程的监督管理。不得受理材料不齐全的非通用类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不得以各种方式受理应由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


  四、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预算主管部门、采购人及集中采购机构(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社会代理机构执行公开招标备案制的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列入年度政府采购专项监督检查重点内容之一。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本省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制度等规定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责令整改、记不良记录并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和宁德市政府采购网上给予通报。


  五、请市级各预算主管部门(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单位。

 

  六、各县(市、区)财政局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七、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宁德市财政局 

                                      2016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