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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招标办关于调整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办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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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招标办关于调整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办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建招[2016]1号

 

各市(区)招标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6年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要点》和《2016年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要点》,现就当前招标中需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办法

 

招标人有权依法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采取招标、比选方式(可以不进有形建筑市场),也可以直接委托。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代理合同应提交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二、调整招标限额以下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政府财政资金投资项目除外)的发包方式

 

招标限额以下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政府财政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可以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发包,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直接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并在发包时向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督机构提交直接发包登记表(格式见江苏省住建厅苏建规字〔2013〕4号附件四)及有关批文。

 

招标限额以下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政府财政资金投资项目除外)进入有形市场招标发包的,还按竞争性发包相关规定办理。

 

三、扩大远程评标使用范围

 

继续推行远程评标。远程评标在施工招标项目运用的基础上,现对施工合同价在10000万元以上的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监理项目也实行远程评标。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