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顺昌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顺财采〔201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了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做好我县政府采购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的通知》( 闽财购〔2015〕38号)及《南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南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的通知》(南财采〔2015〕21号)精神,结合我县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经报顺昌县政府采购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将修改后的《顺昌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适用《政府采购法》管辖的项目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的行为适用政府采购法;其中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的行为,应当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财务管理规范执行。
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采购工作的管理,落实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强化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内部监管职责,促进采购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本目录中相关品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制定。本目录中的“品目分类编码”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相对应 ,目录项目的具体内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对应内容解释确定。《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或福建省政府采购网(cz.fjzfcg.gov.cn)下载。
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设定金额起点,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或超过金额起点的实行集中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管理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其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县招投标服务中心代理采购。县级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目录中部分集中采购项目实行网上竞价。
(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可以委托县招投标服务中心代理采购,也可以委托经县财政局备案的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同类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管理。
(三)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到集中采购金额起点的采购管理
一个财政年度中,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预算未达到集中采购金额起点的,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各采购单位应提高采购项目的计划性,做好同类采购品目的年度采购预算和定期归集。同类品目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中同一品目编码的采购项目。
(四)分散采购管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管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含)。分散采购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货物、服务项目由采购单位委托经县财政局备案的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对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50万以上(含)。
四、有关要求
(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各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要严格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财购〔2014〕27号)执行。本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单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各部门、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按本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或资金应于实施前经过县财政有关业务股室核准,年度未列入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当年上级专项除外)不予采购。
未编制采购预算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预算追加。在年初采购预算未批复之前,因特殊情况急需采购的,采购单位可凭上报的预算“二上数”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向我局申请提前执行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要加快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进度,县直单位的采购计划原则上应在当年11月底前申报完毕。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要求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小企业、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监狱企业等的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在预算编制时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全县采购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等有关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市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其中采购进口机电产品且属于必须进行国际招标范围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也应当办理进口产品核准。
(三)采购方式选择
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预算单位)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采购人选择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预算主管部门同意后,由预算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不足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选择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顺昌县财政局关于调整<顺昌县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顺财采〔20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顺昌县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顺昌县财政局
201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