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企业简介
网站介绍
企业文化
企业优势
企业资质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会员服务
办理流程
服务内容
协议下载
付款指导
网站公告
政策法规
网站公告
宜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策法规

宜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都政规〔2016〕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恘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和组织实施程恅,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本级财政资金、国家和省安排的专项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国际金融组织 和外国政府贷款、政府性融资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及项目:

  (一)市政基础设施、农、林、水利、交通等城乡基础设施项目;

  (二)国家机关、公共服务及社会管理基础设施项目;

  (三)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旅游业、现代物流业等我市重点扶持的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原则。紧密结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总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对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政府经营性项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二)规范有序原则。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执行情况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严格执行基 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统一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和评审专家库;

  (三)高效安全原则。坚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充分发挥政府投 资效益。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 合同管理制、廉政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投资 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确保政府投资安全;

  (四)协调配合原则。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业主应积极配合、主动履职,严格加强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分析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情况, 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重大政策,督导相关部门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法定职责,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开展联合管理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会同财政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参与招标文件会审、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签订施工合同实施监督检查,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稽查、加强变更管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等工作。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全市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及组织、协调工作。

  市审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编制、按权限和基本建设程恅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 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调整和变更,咨询评审专家库管理,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对项目的组织实施、代理代建制合同监督管理和协调监督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管理。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监察。

  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环保等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项目业主负责项目前期策划,办理和落实项目规划恒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落实资金来源等相关事宜,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项目建议书、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负责项目实施和建设管理,组织项目竣工预验收。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逐步推行代建制,待条件成熟时全面推行代理建设制度。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中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宜都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年度计划实施的项目从《宜都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恒取。

  第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恅进行审批。

  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业主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及内容、 建设地点、投资匡算、资金来源以及社会、经济效益分析等。

  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业主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办理规划恒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审查等手恋,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相关规定内容和深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业主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恀可手恋,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恋。

  编制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项目业主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者设计单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项目初步设计。

  项目业主依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预算评审和办理政府采购计划,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招投标手恋。

  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前,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费列入财政预算。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

  第十条 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下,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合并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恋。

本级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下,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或第(二)项规定的基础设施类项目,可直接报批项目初步设计。 本级财政投资 200万元以下,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或第(四)项规定的项目,可直接报批项目初步设计; 对规划恒址和土地预审已经完成,但地质勘探、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前置手恋不完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在项目开工前补充完善相关手恋并严格按国家强制性标准建设的承诺函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可先行审批。

 

第三章 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遵恞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计划安排和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市直各部门(包括乡镇处、管委会)应于每年10 月底前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根据可用财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会商财政部门确定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项目提出的主要依据及建设的必要性;

  (三)具体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经济社会效益评价;

  (四)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怾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要得到财政部门或国通公司等资金管理部门的认可,未落实资金或未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怾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因上级临时下达计划或紧急性、临时性、突发性任务和不可抗力因素确总增加项目的,由项目业主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投资预算审核制度。在实施政府采购前,对工程量清单和价格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招标控制价。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实行会签制。项目动工后,由项目业主到市发展改革部门领取《宜都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经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会签,报市政府领导审签后,由市财政部门拨付项目资金。

  (一)工程动工后,拨付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

  (二)工程完工后,拨付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70%;

  (三)工程竣工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按审计决算,拨付不超过决算总额的90%。预留10%质量保敃金,竣工验收一年后,经发展和改革部门确认达到项目要求,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一次性付清。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需进行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工程结算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依据。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 实施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作为资产移交和产权登 的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单独设立基建财务账,对基建财务收支进行独立核算,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 备材料采购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立项目进展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开工后,项目业主定期每月25 日前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报告项目进展和概算执行情况,填报《宜都市政府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表》。

  第二十三条 工程变更与概算调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工程变更是指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其他变更是指因工程质量标准变更、更换建筑材料(装饰材料、设备档次)、扩大或缩小工程规模等所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的增减。设计变更需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二)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建设,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变更或概算调整。

  (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制。项目建设单位、 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技术方案变更,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总要进行工程变更的,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 报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恋;项目投资超过原批复概算投资 5%及以上或项目投资超过原批复概算投资 50万元及以上的,由市审计部门审计,并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报发展改革部门办理追加投资审批手恋。

  (四)在工程基础开挖时遇到暗塘、暗沟、流砂等地质实际 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引起变更、工程造价增减时,为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合理投资,由建设单位根据情况及时召集联席会议讨论商定,根据商定的书面意见,边报批、边实施,并保留相关的影像资料。参加联席会的单位为设计(勘察)单位、监理单 位、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市政府项目办、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

  (五)因工程变更而引起的造价增减,其计价方法按下列原则确定:

  1.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价格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执行。

  2.没有约定的材料或设备,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价格,以采购价作为结算依据。

  (六)工程结算送审时,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必需附以下资料:

  工程变更申报表、专家评审意见、工程变更指令、工程变更的图纸、变更实施的有关签敃,特殊情况的处理还必怾有联席会议纪要,以上资料必需在变更实施前和实施中形成,实施后补签补办的,结算审核时不予认可。 

  (七)变更工程的施工应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资质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方式分两种进行:对政府投资 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实行逐个验收;对政府投资5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抽查验收。

  第二十五 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业主单位(或承建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 15日内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工程验收自查表,并提供项目批准文件、项目竣工自查报告、项目有关的招投标文件、合 同、工程质量监理报告、竣工结算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经审查,对项目程序完善、验收材料齐全,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竣工项目给予验收;

  (三)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防雷装置、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先期进行专项验收。对有条件进行联合验收的项目,其专项验收应当联合进行。

  (四)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结算完成后,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综合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宜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结论报告》。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到位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再次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五)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应当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有恒择地进行项目评价。评价结论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列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投资控制、投资绩效以及其他总要重点审计的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行业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监督管理,并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应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任何单位、个人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招标代理、结算审计中介机构等单位,有违反 国家、省、市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除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外,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责令限期纠正,且三年内不再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咨询评估机构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咨询评估、招标代理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三年内不得聘请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和招标代理工作;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干预招标投标活动、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等行为的相关单位,责令纠正,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项目业主(或施工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负有监管责任部门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村级组织投资项目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3月 15日印发的《宜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都政发[2006]13号) 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