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资源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工作程序的通知
蚌公共资源局〔2016〕28号
各县公共资源局、市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局机关各科(室):
为严格规范行政处罚工作程序,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范围
严格按照市政府《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2015〕55号)明确的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交通道路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土地交易、政府采购、电力设施工程建设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行使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二、工作机制
局机关业务科、监督科、备案科、市场管理科(政策法规科)作为行使行政处罚工作的具体科室,调查执法人员必须是2名以上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
按照我局权力分割促进有效监督的原则,受案工作由各科室按职能分工分别对应受理,受案后对接收的资料、线索进行初步审核,分析、了解案件性质和可能存在的严重程度,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批准立案后,相关科室及时明确2名以上调查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要对当事人或第三方证人进行询问并做好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对记录确认后签字。调查终结后由调查人员填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表),提出处罚或其他处理建议。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将原始资料移交市场管理科(政策法规科)。市场管理科(政策法规科)接收到移交的案件后,及时组织力量对案件的经过、证据材料等资料进行充分性、合法性审查,符合行政处罚的,则由市场管理科(政策法规科)按行政处罚法程序提出处罚建议报局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证据不充分的应退回原科室补充调查取证。不符合行政处罚的案件资料退回原调查科室以其他方式处理。
市场管理科(政策法规科)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事先告知,使当事人充分行使享有的权力。被处罚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场管理科(政策法规科)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徽省《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皖政〔1997〕66号)执行,发出听证通知,听证会由1名本单位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被处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质证。市场管理科(政策法规科)根据听证情况拟写报告提出意见报局办公室集体研究。
三、有关要求
在具体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要本着依法行政的态度高度重视,严格履行相关程序,重视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严格规范行政处罚各环节的行政执法的文书,做到事实清楚、格式规范、审批程序完备。工作过程中遇有争议的可提交局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每宗案件结束后由市场管理科(政策法规科)负责填写结案报告(表),按规定收集整理形成案卷存档。重大案件需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