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青政办〔2016〕4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30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精神和省政府有关决定,设立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省政府办公厅派出的副厅级行政机构。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牌子。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有关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省直部门和市(州)、县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协调推进全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三)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重大问题的调研,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操作规程、服务标准等地方性法规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从业者场内信誉评价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体系。
(五)负责对进入省级平台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药品采购、土地和矿业权出让、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六)负责受理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等事项的投诉举报,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七)负责对省政府各部门进驻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和日常考核。
(八)负责中心政务、电子化交易、监控等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信息网络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应用工作。
(九)承担省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承办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信访、档案等日常运转工作;承办人事教育、机构编制、机关财务、内部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务公开指导处
研究提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相关政策规定、各项管理制度、工作规程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拟订有关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和协调省级部门和市(州)、县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承办省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行政审批管理处
组织拟订行政服务事项相关政策规定和管理制度,研究提出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省直部门和市(州)、县行政审批工作;承办并联审批、联合审批及督促检查工作。承担对省政府各部门进驻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和日常考核。
(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
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进入省级平台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药品采购、土地和矿业权出让、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管;承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重大问题的调研,并提出意见建议。指导和协调省直部门和市(州)、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指导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从业者场内信誉评价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体系。承办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监督监察处
组织协调省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监查工作。承担受理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等事项的投诉举报,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省政府各部门进驻窗口工作人员的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
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机关用事业编制31名。其中:主任(局长)1名(正厅级,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副局长)2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6名。
四、其他事项
(一)省政府各部门进驻窗口工作人员原行政关系不变,实行中心与行政主管部门双重管理。
(二)省公共资源交易与信息技术服务中心,为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直属的县级事业单位,全额预算事业编制6名,县级领导职数2名(1正1副)。
主要职责:承担对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电子网络系统的运行、维护与技术保障工作;组织协调进驻省级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受理、交易组织、交易评审工作;负责省级评标专家库的服务管理工作;承担公共资源交易主体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建立公共资源现场交易信用和纪律档案,存储和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承担进场交易项目档案管理、电子刻录、统计分析等现场评审服务工作;承担场内信誉评价工作。
(三)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后勤服务逐步实行社会化,不再核定工勤人员编制(暂保留原有3名工勤编制)。
五、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机构编制核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