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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莱芜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莱芜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莱建发〔2016〕22号

 

两区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雪野旅游区、经济开发区建设环保局,各工业园区建设管理机构,各建设、施工、工程咨询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莱芜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莱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3月10日

 

莱芜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加强建设工程承包与发包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

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执业行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其执业活动行为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拟定的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

(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七)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招标人应按规定将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和备案。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经财政部门审核确定招标控制价后,由发包人将相关资料报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备案。

第九条  招标人报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时,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计图纸及拟定的招标文件;

(二)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

(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四)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成果文件;

(五)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对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查,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及拟定招标文件中造价内容的约定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国家、省、市现行工程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招标控制价编制人应具备工程造价资质及相应等级,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应加盖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及造价人员执业专用章;

(三)规费、措施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费率应按照省、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费率执行;

(四)工程类别应按规定核定;

(五)招标控制价中人工工日单价应依据省、市造价管理部门当期发布综合工日单价执行;

(六)建筑材料价格应依据当期《工程造价信息》执行;

(七)风险系数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省、市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分别送招标人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招投标过程中建设工程控制价的执行。

第十二条  招标人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同时提供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在招标时公布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十四条  投标人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5天内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第十五条  投标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

投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三)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四)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第十六条  招投标管理机构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

复核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3%以内(含±3%)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误差范围在±3%以外的,原招标控制价无效,应以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为准。经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不得再次复核。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收取的复核招标控制价费用由申请人预付。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3%以内(含±3%)的,其复核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误差范围在±3%以外的,其复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0日。原《莱芜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莱建发〔2014〕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