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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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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岚综管综〔2016〕85号

 

区直各单位,各片区开发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平潭综合实验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区管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16年4月5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5〕2529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整合建立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公共服务、资源共享,转变职能、创新监管,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原则,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

 

二、整合范围和目标

 (一)整合范围。进一步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道路经营权、行政机构及法院罚没物及判决物处置、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等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由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以及必要场所构成的平台体系。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应当按照交易平台服务标准,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综合管理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等综合服务。

(二)工作目标。2016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基本建立全区统一的制度规则、统一的平台交易、统一的服务标准、统一的信息公开、统一的信用管理,以及与省级平台互联互通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机制。

     2017年6月底前,形成全区范围内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服务标准化、监管智能化,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为主转变。

 

三、加快资源整合

(三)整合平台资源。以电子平台整合为主,建立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各片区不单独设立分平台或分系统。区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系统包括公共服务系统、交易系统和监管系统三个组成部分。公共服务系统和监管系统按照省统一部署,由省级有关部门牵头统一建设。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交易平台的建设,并实现与省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的互联互通。

(四)公开交易目录。按照“公共资源交易进平台、平台之外无交易”要求,区管委会制定出台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加快推进列入交易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进入统一的平台进行交易。各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审批、核准公共资源项目的交易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并在统一的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

(五)整合信息资源。依据国家统一标准,依托区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纵向与省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连接,横向与区综合审批服务平台、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区有关单位相关业务监管系统、省管企业有关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以及各方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电子交易系统连接,实现交易、服务、监管等信息和资源的互联互通、有效整合。

(六)推进远程异地评标试点。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和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征集要求,进一步征集充实本区域评标专家,配合省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专家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按照统一的功能需求标准,加强远程异地评标软硬件设施建设。加强与省、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远程异地评标协同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各行政监督部门作用,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动态监管和考评,强化专家责任追究。

 

四、统一制度规则

(七)清理制度规则。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本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坚决纠正通过规范性文件设置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违法指定代理机构,以及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等行为,并将经清理后保留的有关规定报区行政审批局。

(八)健全制度体系。制定出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交易文件标准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的主体、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交易中心应当提供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方式;进一步压缩交易各方自由裁量权,促进交易电子化进程,提高交易中心服务效率;加强对交易市场主体的考核和评价,推动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依据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制定出台服务管理细则等规定,促进形成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体系。

(九)实行目录管理。区行政审批局会同区管委会办公室对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的经清理后保留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进行汇编,拟定目录,在中国平潭网和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公示。根据各方意见建议完善后形成全区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目录,报经区管委会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五、完善运行机制

(十)推进信息共享。依托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建立全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机制。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信用记录、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机制,实现市场主体在任一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即可在全省范围内共享互认。

(十一)推进电子化交易。依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统一技术规范和数据接口标准以及信息交换要求,加快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建设,确保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推动交易平台与全区电子证照共享服务平台对接,推进全流程网上招标投标,基本实现交易流程和行政监督全过程电子化。推动在与台湾电子招标投标对接方面开展先行先试。

(十二)推进标准化服务。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区交易中心要进一步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完善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和场所设施、优化服务流程,在交易场所和交易平台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服务范围、内容、流程和时限,以及依法收费和收取保证金的主体、依据、项目、标准、收费核定文件等,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综合管理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标准化的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交易中心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六、创新监管体制

(十三)健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与行政监督相结合、监督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综合管理部门加强对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各类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的分离,建立和完善内控机制,防止权力滥用;积极推动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开展相对集中审批权、处罚权工作,总结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示范经验,促进建立更加完善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违纪违法案件。

(十四)转变监管方式。及时跟进对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按照全省统一的电子化平台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健全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功能,加快全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履约信息、监管信息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和行政监督部门上同步公开。运用大数据强化对各类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加快形成行业自律监督、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督模式。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形成以信用约束为核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运行机制。

 

七、强化实施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有序推进整合工作。区管委会建立由区管委会办公室、党群工作部、经济发展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交通与建设局、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行政审批局、平潭海事处、岚城片区开发管理局、金井湾片区开发管理局、澳前片区开发管理局等部门参加的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行政审批局。

(十六)落实目标责任。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情况考核,压实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区行政审批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定期通报机制,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十七)强化宣传培训。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回应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关切,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环境。开展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轮训,进一步提升管理干部依法履职能力,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附件: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任务分工

 

 

附件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任务分工

 

一、加快资源整合

1.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出台实施方案,对本行政区域内现有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清理。(区管委会,2016年4月底前完成)

2.制定区公共资源交易整合平台建设方案。(区行政审批局、区管委会办公室、经济发展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交通与建设局、财政金融局,2016年4月底前完成。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3.加快推进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区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建设,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负责区土地及矿业出让电子信息系统的建设,区行政审批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系统、国有产权交易系统的建设,并实现统一平台与区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系统、区土地及矿业出让电子信息系统的对接,2016年6月底完成)

4.制定出台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向社会公开公共资源项目的交易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区管委会,2016年4月底前完成)

5.加快推进列入交易目录各类公共资源项目进入统一的平台进行交易。(区行政审批局、经济发展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交通与建设局、财政金融局, 2016年9月底前完成)

6.健全完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服务职能,建立起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交易服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平台机构。(区党群工作部、行政审批局、经济发展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交通与建设局、财政金融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6年9月底前完成)

7.依据国家统一标准,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建立全区统一、终端覆盖各片区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区行政审批局、管委会办公室、经济发展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交通与建设局、财政金融局、岚城片区开发管理局、金井湾片区开发管理局、澳前片区开发管理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6年底前完成)

8.实现与省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区行政审批局、管委会办公室、经济发展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交通与建设局、财政金融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6年底前完成)

9.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进一步征集补充本区域专家资源,建立健全对评标、评审专家的动态监管和考评机制。(区行政审批局、党群工作部、经济发展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交通与建设局、社会事业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及动态监管考评机制由区财政金融局牵头,2016年底前完成)

10.推进远程异地评标试点。按照统一的功能需求标准,加强远程异地评标软硬件设施建设。加强与省、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远程异地评标协同管理机制。(区行政审批局、管委会办公室、经济发展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6年9月底前完成)

 

二、统一制度规则

11.全面清理已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区管委会办公室、党群工作部、经济发展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交通与建设局、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行政审批局,2016年4月底前完成)

12.参照省级管理办法,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政府采购、区直单位资产处置监管办法、交易文件标准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区财政金融局,2016年底前完成)

13.参照省级管理办法,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监管办法、交易文件标准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2016年底前完成)

14.参照省级管理办法,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招标监管办法、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区交通与建设局,2016年底前完成)

15.参照省级管理办法,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招标监管办法、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区经济发展局,2016年底前完成)

16.参照省级管理办法,制定完善区属学校教育技术装备采购监管办法、交易文件标准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区社会事业局,2016年底前完成)

17.参照省级管理办法,制定完善区属医院医用耗材、医用设备采购监管办法、交易文件标准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区社会事业局,2016年底前完成)

18.参照省级管理办法,制定完善区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办法、交易文件标准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区财政金融局,2016年底前完成)

19.制定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区行政审批局、经济发展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交通与建设局、财政金融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6年9月底前完成)

20.公布全区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目录。(区管委会办公室、行政审批局、经济发展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交通与建设局、财政金融局,2016年9月底前完成)

 

三、完善运行机制

21.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机制,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机制。(区行政审批局、区管委会办公室、经济发展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交通与建设局、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2016年底前完成)

22.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机制。(区行政审批局、管委会办公室、经济发展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交通与建设局、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2016年底前完成,持续推进)

23.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的综合服务进行评价。(区行政审批局、经济发展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交通与建设局、财政金融局,2016年底前完成)

24.完成与省级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工作。(区行政审批局、管委会办公室、经济发展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交通与建设局、财政金融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6年底前完成)

25.推进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标准化建设,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综合管理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标准化的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区行政审批局、管委会办公室、经济发展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交通与建设局、财政金融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6年底前完成)

 

四、创新监管体制

26.积极推动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处罚权工作,总结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示范经验。(区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经济发展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交通与建设局、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推进)

27.加快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场所建设。(区行政审批局、管委会办公室、经济发展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交通与建设局、财政金融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6年9月底前完成)

28.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形成以信用约束为核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运行机制。(区行政审批局、管委会办公室、经济发展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交通与建设局、财政金融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6年底前完成)

29.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统计工作的时效性、准确性。(区行政审批局、管委会办公室、经济发展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交通与建设局、财政金融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6年9月底前完成)

30.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区行政审批局、管委会办公室、经济发展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交通与建设局、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2016年底前完成)

 

五、强化实施保障

31.建立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管委会)

32.加强对本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定期通报机制,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区行政审批局、管委会办公室、党群工作部)

33.开展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执行部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轮训。(区行政审批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2016年开始,3年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