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藏财采办〔2016〕9号
区直各预算单位,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地(市)财政局:
目前,我区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个别预算单位计划申报不及时、采购需求与参数确定的时间周期过长、甲方代表权威性不足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高采购效率,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预算单位要发挥自身对需求熟悉的优势,借助设计公司、咨询公司、专业机构等第三方力量,及时、完整、准确表达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指标参数;若参数无法准确描述,可进一步提出功能要求等。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要充分发挥开标评标多、标书编制多、专业人员多、经验丰富的优势,提前介入,主动服务,配合受托预算单位共同做好需求描述和提出参数设置、功能要求等工作,并及时做好标书(谈判或磋商文件等)。
二、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加快预算执行的新要求,为进一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各预算单位应当自年初预算下达后的1月内编制完成采购实施计划并报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对年中追加项目的应当自指标录入后的15天内编制完成采购实施计划并报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藏财采办〔2015〕25号文件中对此相关内容的要求同时废止)。我厅已在支付系统设置了时间节点审核功能,未能及时申报采购计划的项目,系统录入时将无法办理。对于有特殊时间要求需推迟采购的,需说明理由并提前报备。因采购计划编制及备案不及时,受时间节点审核功能限制不能录入,影响采购和预算执行的,约谈该单位分管财务的领导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对于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案例,将在媒体上予以公开。
三、各预算单位派出的甲方代表应当具备与评标相符的专业能力,并由单位书面授权,以确保甲方代表的合法地位。
四、各预算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各种环节的管理。计划编制环节,应当一次性将采购预算完整编制采购计划并向财政部门报备(可编制多条计划),但不允许一项采购指标编制多条计划且在不同时间申报。采购方式变更环节,应当完整提供相应的依据和资料。合同签订环节,要依法及时根据中标通知书签订采购合同。验收环节,应当聘请专业人员组成验收小组,严把验收关,要与采购合同逐项核对,确保验收质量。严禁未报先采、先斩后奏等行为的发生,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自2016年起,各预算单位对人大通过的部门预算进行梳理,根据集采目录和限额标准,试编政府采购预算,对应实行政府采购但未作政府采购标识的项目,补作采购标识。同时,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在电子产品、办公家具等通用设备采购领域试点批量采购。
六、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定期培训和考核机制。鉴于我区政府采购专业培训力量较为薄弱,拟通过与内地培训机构合作或聘请专业人员来藏培训等方式,对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及我区培训机构培训人员进行培训,并对培训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人员方可在我区范围内进行执业或进行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