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
绍柯政办发〔2016〕23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切实解决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挂靠资质、串标围标、违法转包等问题,预防和减少招投标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精神,现就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招投标程序和操作办法
(一)严格执行招标方式审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和货物采购,下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确定招标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拆分肢解、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二)明确项目实施权限。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采购活动的实施应当严格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绍县政办发〔2011〕32号)规定执行,限额以上必须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采购,限额以下由招标人所在的镇(街道、开发区)或部门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限额以下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绍县政办发〔2011〕107号)和《绍兴市柯桥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绍柯公管办〔2015〕2号)的规定自行组织招标采购,也可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采购。
(三)严格邀请招标监督管理。除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形外,因项目特殊确需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须由招标人经论证并集体决策后直接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或专题(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经批准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入库企业中选取施工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邀请。涉及招投标活动相关的资料、步骤、规则、要求及工作流程应与公开招标的要求一致,不得进行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和费率招标。
(四)规范中介服务机构选择。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通过招标投标等竞争方式向社会购买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咨询评估、检验检测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工程建设领域其他中介服务,委托其办理相关事宜。
(五)优化投标资格审查方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对投标报名单位数量过多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项目,可采用资格预审和抽签入围方式确定投标单位。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并制定具体抽签入围规则报区政府备案。
(六)合理设置投标资格条件。招标人应当根据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有关规定,按照完成工程所需资质(资格)条件合理设置投标人资质(资格)等级要求,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原则上不得将业绩设为资格条件,以保障市场充分竞争,确需设置的,由招投标监管部门集体研究后实施。同时,招投标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职,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备案材料依法进行审核。
(七)实行规范统一的评标定标办法。对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项目,实行规范统一的评标定标办法,特别是不得随意变更对防止串围标行之有效的定标方式(如:明标下浮率区间法)。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定标原则上不设置技术分,确需设置的,根据项目规模由招标人申请并经区政府专题会议批准或招投标监管部门集体研究后实施。
(八)设立投标最高限价制。合理确定各类工程的最高限价(下浮率)区间,防止投标人围标抬价。最高投标限价应在财政审定的预算造价基础上由招标人根据招投标监管部门制定的下浮率区间确定。具体标准由招投标监管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区政府备案。
(九)明确中标候选人确定机制。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且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确定1名中标候选人。若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应重新组织招标。
二、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活动诚信体系
(十)实行招投标诚信“黑名单”制度。将违法犯罪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因违规违纪受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惩戒以及因诚信缺失导致信用等级低下的投标人等市场主体纳入“黑名单”,建立“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招投标诚信体系,营造良好的招投标环境,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十一)严肃查处串标和骗取中标的行为。投标人具有以行贿谋取中标,以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及其它许可证件,或串通投标、使用他人名义投标及其它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行为的,招投标监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并纳入“黑名单”。
(十二)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的诚信管理。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咨询评估、检验检测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工程建设领域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非因客观因素造成环节缺失、内容疏漏,从而引发设计变更、额外工程签证、项目投资增加并突破项目概算或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的行为,由招标人根据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当事方的经济责任,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同时将失信信息纳入中介机构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纳入“黑名单”。
(十三) 强化专家评标质量的监管。对经查实有违反评标纪律、评标不公及违背职业道德等不良行为的评标专家,要及时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予以公示,以强化对评标专家的管理约束,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评标资格等处分。对从省、市专家库抽取使用的评标专家,其违法违规、失职失信行为要及时抄告相应的招投标监管部门。
(十四)严格对中标人履约的诚信管理。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提请招投标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该中标人行政处分并将相关失信信息纳入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纳入“黑名单”。
三、进一步加强标后监管力度
(十五)强化标后行为监管。招标人应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管理,建立针对中标人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等人员的到位率考核制度,并在工程竣工后对中标人在工期、质量目标以及遵守造价结算规则等方面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定期将考核结果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纳入中标人信用记录。对中标后签订阴阳合同、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转包、违法分包、任意变更合同、拖延竣工结算、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纳入“黑名单”。
(十六)严禁擅自变更中标合同。在中标合同约定的可变更范围内,主要内容发生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合同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其中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先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进一步加强交易平台建设
(十七)积极推行招投标全过程电子化。对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通过不记名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评标专家等重要信息严格保密,通过对标书制作硬件特征和网络特征码进行分析等科技手段,对标书内容进行雷同性分析,提升防范和甄别串标围标行为的能力。
(十八)全面提升交易监管功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继续完善招投标现场管理、交易企业信息入库、信息公开等相关制度,加强交易规则、交易流程、交易条件以及相关交易活动的规范性管理,继续完善服务大厅、开评标室、评标专家抽取室、监管室和评标专家休息室等全流程电子监察系统,提高实体平台运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以适应所承担交易任务的监管和服务要求。
五、进一步加强对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
(十九)严格监察工程招标项目的交易流程。各镇(街道、开发区)、区机关各部门、区政府直属国有企业要在严格遵守和执行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加强项目招标方式核准、投标人确定及交易流程管理等重点环节的决策、操作和监督;要充分发挥电子监察系统的提醒和警示功能,确保本单位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组织健全、制度完备、运作规范。
(二十)落实巡查与考核相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区纪检监察、招投标监管、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限额以下项目招标采购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完善考核办法,实行定期通报制度。重点要督查非公开招标项目的主体责任,严格监察其审批程序、非公开招标理由依据、邀请投标人的优势及最终的开评标结果,杜绝串标围标、人为操控、明招暗定的严重违规行为。
六、进一步加大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二十一)招投标监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督促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专家等各方市场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与监察、公安、检察、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加大对市场主体挂靠借用资质、围标串标、转包及违法分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坚持有错必纠,有案必查。
(二十二)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办信办案力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招投标监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及标后监管中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甚至隐瞒包庇,违规进行审核、批准、验收造成严重后果等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影响招标投标公正公平、以权谋私等行为,要坚决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省级及以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招标投标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招标投标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