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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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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望政发〔2016〕36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机关各单位,各园区:

 

  《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7日

   

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推进精细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加强管理监督,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上级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六)政府、区属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各种融资方式获得的资金;

  (七)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区权限范围内政府投资新建、改扩建、装饰、装修和维修施工单项合同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应急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参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48号)执行。

  国家和省、市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以外的纯技术服务、设备采购、规划编制等其他政府性投资事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一般项目,是指政府投资1500万元以下的能源系统、给排水系统、交通系统、通信系统等工程设施项目和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其他项目;重大项目,是指政府投资1500万元(含)以上的能源系统、给排水系统、交通系统、通信系统等工程设施项目和政府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和专家评审制度。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审批审核程序,严禁边立项、边招标、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七条   一般项目基本建设审批审核程序如下(按编号顺序执行):

  (一)立项审批,同时核准招标方案。

  (二)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社会风险稳定评估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其它相关前置审查批复。

  (三)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等。

  (四)施工图审查及备案,预算审核。

  (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依法招标采购。

  (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八)竣工验收。

  (九)结、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十)资产移交。

 

第八条   重大项目基本建设审批审核程序如下(按编号顺序执行):

  (一)立项审批,同时核准勘察、设计的招标方案。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社会风险稳定评估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时核准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方案。

  (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等。

  (五)施工图审查及备案,预算审核;

  (六)下达项目投资计划,依法招标采购。

  (七)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八)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九)竣工验收。

  (十)结、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十一)资产移交。

 

第九条  成立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区发改局、财政局、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审计局、监察局、工务局、农林局、园林局、市政局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审核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计划调整、重大项目稽查和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发改局,发改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区发改局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区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建设项目节能审查,审批及计划执行情况监督,会同区财政局下达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计划。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工作,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并负责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拨付,对其他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监督。

  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结算和决算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跟踪审计。

  区监察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行政监察和廉政建设监督。

  区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工务局、农林局、园林局、市政局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利用社会专业技术力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论证、咨询、审计和后评价,推进技术服务外包,不断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民生事业,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和科技进步等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相关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应作为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并进行动态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由续建项目、新建项目、预备项目、储备项目组成。

 

第十四条  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铺排过程为:

  (一)区政府每年下半年发出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应按通知要求申报项目。

  (二)区财政局和政府投融资公司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可用财力总规模;区国土资源局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用建设用地总规模;区征地办提出下年度可承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拆迁总规模。

  (三)区发改局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后,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草案,经领导小组初审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审定通过并向社会公示,以区政府文件形式下达执行。

 

第十五条  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政府年度投资总规模;

  (二)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和责任部门、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期限、总投资额和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额和资金来源、年度建设内容等;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计划年度内按规定的工期和进度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发改局申报,区发改局统一汇总后呈报领导小组审定。没有列入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或未经规定程序审批确定增补的项目,区发改局不予立项,区财政局不予预算评审,区国土资源局不予安排用地指标。

   

第三章 投资控制

 

第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控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推行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法,在一般项目立项、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审批、施工、竣工验收等各阶段加强投资控制及管理,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注重事前预控、事中监控、事后追控。

 

第十九条  各相关单位应把优化设计方案作为投资控制的核心。项目建设单位送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进行多方案比选并基本达到初步设计编制深度,初步设计应基本达到施工图编制深度。发改、规划、住建等部门在设计方案审查环节应对投资控制进行专题论证。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进行限额设计,即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明确的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一条  设计概算超过投资估算的10%或者设计概算中工程建设费超过投资估算中的工程建设费10%的,应相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区财政评审中心不得未经批准对送审预算超概算的项目进行预算审核。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禁擅自通过施工洽商或补签其它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增加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确因地质、水文、天气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设计的,按工程变更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二十三条  凡是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凭当年度下发的投资计划分别向区发改局、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申请办理立项、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及节能审查手续。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发改局申请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附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及节能审查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的项目可不附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区发改局应对技术复杂及投资额较大的项目组织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可研评审。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进行初步设计及编制概算,交通、水利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其它项目由区住建局审批。区园林局负责组织市政道路等绿化工程部分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将意见提交区住建局汇总;区农林局负责组织交通、水利项目绿化工程部分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将意见提交交通、水利行业主管部门汇总。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市政、房建类项目经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查后报区住建局备案,交通、水利类项目分别由交通、水利行业主管部门批复。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报区财评中心审核。经批复的概算文件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是进行预算审核的前置条件,否则,区财评中心不得受理。

 

第二十八条  依法合并审批环节,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压缩审批时限。

  (一)合并市政、水利、交通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和节能审查环节。原节能措施并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建设单位在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给主办部门审查的同时提交节能审查部门,以便提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所涉及节能措施进行审查。需要进行社会风险稳定评估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包含社会风险稳定评估专门章节,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时一并审查评估。

  (二)合并审批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和调查蓝线环节。规划部门在项目业主办理规划依据图时,同时办理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和调查蓝线。

  (三)合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规划报建图审查环节。项目单位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同时报区规划分局和住建局,并同时进行技术审查。初步设计批复后区规划分局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提前介入,优化流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批前后置关系的,在不影响审批部门履行职能的前提下,要按照从优原则,做到后置部门提前介入审批过程,采取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相对分离的运行模式。先期进行技术审查,待业主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后即予以批复。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主管部门先予受理并进行预审查,待办理相关前置审批和获取初步意见后,且其他申报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批复。

  (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主管部门先予以受理并组织技术审查。技术审查通过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待申报材料按规定要求齐备后,在规定时限内对初步设计予以批复。

  (三)其他因前后置审批关系有可能影响审批进度的,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全程推行联合审批方式,切实消除审批事项之间互为前置条件的现象。联合审批一般采取联审会议形式,由牵头部门邀请审批项目的相关部门参加联审会议。参加联审会议的部门,要作出明确的审查或审批意见;无故缺席联审会议或参加联审会议没有作出审查或审批意见的,由审批管理机构开具行政督办函,被督办的审批部门必须按督办函规定的时间作出明确的审查或审批意见。联审会议由主管部门牵头召开并作出会议纪要(或综合审查意见),纪要(或意见)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审查或审批意见。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联合审查。由区发改局召集项目前期相关的规划、国土等审批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合审查,参加联合审查的各部门要出具明确、具体的审查和修改书面意见,并注明强制性修改意见和建议性修改意见,强制性修改意见要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条款,区发改局在归纳相关部门意见后,作出综合审查的意见。项目业主办理环评批复、规划选址(水利工程类还需规划同意书)、用地预审、节能审查批复后,区发改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有关审批职能部门按照综合审查的意见,出具审批手续,不作为项目批准的前置条件,但在开工之前要按规定完成审批工作。

  (二)初步设计联合审查。初步设计联合审查的内容包括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方案、设计概算、消防设计、节能设计及强制性技术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由行业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审。凡是属于初步设计阶段审查的内容(初步设计文本),各参加联合审查的部门须2天内提出明确、具体的审查和修改书面意见,并注明强制性修改意见和建议性修改意见,强制性修改意见要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条款,不得将修改意见带到后续审批阶段。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初步设计图纸和概算。 

 

第三十一条  创新审批方式。

  (一)环评审批。属于区环保局审批项目,在项目批准阶段,对于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区环保局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审意见,对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直接批复。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区环保局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审意见,先出具项目初步审查意见,提交区发改局,作为区发改局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作出审批决定的依据之一,与此同时,根据项目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编制环评报告进入环评审批程序。

  (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有专门节能章节,节能章节应符合深度要求。节能审查部门参加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对于达到节能评估审查要求的项目,需邀请节能方面专家参与评审。

  (三)用地预审。取消用地预审要求的规划选址意见书,以规划依据图替代。

  (四)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建设单位编制文本进行评估或专家论证外,其他评估或专家论证一律作为审批程序的内容,由审批职能部门负责编制文本。

  (五)符合放样条件的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之前先开具放样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严格首次办理即登记和一次性告知制度。项目业主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时,审批部门即予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三十三条  审批职能部门受理审批事项时,对于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在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可先予受理。对于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且无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或可能产生法律纠纷的,可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技术审查通过。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内容的,后续审批将不予通过,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对超过承诺时限未予办结的,经审批管理机构审核确认无正当理由的,由审批管理机构开具行政督办函,业主凭督办函启动下阶段审批。被督办的审批部门必须按审批管理机构督办函的规定时间办结。

 

第三十五条  进一步加强网上审批平台建设,扩大和完善审批网络功能,积极推进网上并联审批等做法,不断提高审批效率。

 

第三十六条  行政审批管理机构负责审批流程的编制和管理,对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协调,加强对项目审批全过程的监管,督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流程审批,并负责解释。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领导小组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

 

第三十八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推行代建制。

 

第三十九条  经营性和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经领导小组批准采用PPP等融资方式的,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制,即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法人对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对拟实行项目法人招标的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工程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招标额度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达到招标额度的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所有招标采购活动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一)项目总投资估算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招标方案(含标段划分、招标方式、时间安排等)和施工单项1000万元以上招标的评标办法、资格审查条件等必须事先书面报告分管副区长和常务副区长批准同意;项目总投资估算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其招标公告、招标方案(含标段划分、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办法、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招标时间安排等)和施工单项3000万元以上招标的评标办法、资格审查条件等还需再报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意,招标结果按同样程序上报。

  (二)经区财评中心审核委托价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服务合同,其招标方案(招标方式、时间安排等)、评标办法、资格审查条件等必须事先书面报告分管副区长和常务副区长批准同意;委托价500万元以上的,其招标公告、招标方案(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办法、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招标时间安排等)还需再报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意,招标结果按同样程序上报。

  区发改局会同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 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全过程监管。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以及代建、项目法人招标等都要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相关规定,且必须按招标采购确定的金额签订;逐步推行标准合同文本,标准合同文本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查后实行。未按标准合同文本签订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融资合同和施工合同,签订前必须报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严禁任何单位超概(预)算签订建设合同或未经有权限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补签合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制定时应对违反此项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设定严格的追责措施。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发生特殊情况且不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或工程量增加,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工程内容或工程量发生变化时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和设计、监理单位及行业主管、发改、审计、财政部门共同确认,确认工作由发改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如遇突发事故,出现危及生命和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现场必要抢险措施,同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需增加投资的,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递交追加投资的预报告,发改部门按规定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其他情况造成投资规模增加的,由施工方自行承担,政府不予支付。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行现场工程量签证制度。项目建设只有因政策性调整、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预见因素需要且可以进行工程变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事先提出变更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工程变更;其余情况不得进行工程变更。投资规模发生变更的,必须事先报批;造成投资增加的,事后补办无效。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科学确定工期且必须在中标合同确定的工期内完成建设任务,并依法实行竣工验收和交接制度,交通、水利项目(不含绿化工程)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其他项目(不含绿化工程)由区住建局牵头组织,交通、水利项目绿化工程部分由区农林局牵头,其他项目绿化工程部分由区园林局牵头,发改、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参与并按各自职责进行验收。

 

第四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完成综合竣工验收后28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结算资料报区财政局审计审核,并将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在15个工作日内将交区财政局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区财评中心不得对未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办理竣工结算审核。

 

第四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自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公共资产登记,纳入公共资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维护管理部门办理管理移交手续;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事先办理产权登记。项目经区财政局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后移交,并接受区审计局审计。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由竣工验收牵头部门负责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审批、施工、验收、决算等各个环节的实施情况均录入系统备查。

 

第五十一条  具备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依法转让产权或股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必须设立专门账户,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严格按照投资计划批复文件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十三条  未进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和未办理立项审批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区财政局和区属投融资平台公司不得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按以下程序拨付:

  (一)区发改局根据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可研报告批复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区财政局和区属投融资平台公司依据项目投资计划批复文件和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或融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与区财政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国家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除外)实行“双控”管理。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直接拨付资金制度。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凭项目投资计划批复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等相关合同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区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区财政局按程序审核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拨付建设资金;采用资金补贴形式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使用区属投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资金的项目,参照财政预算资金拨付模式执行。

 

第五十四条  区财政局或区属投融资平台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拨付资金。在未办理竣工结算前,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金额(不含不可预见费)的70%。剩余资金应依据区财政局审核的竣工结算进行清算,审计抽审项目应依据审计报告进行清算。项目建设资金应当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保修期满后支付。

 

第五十五条  不构成工程实体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和中介咨询服务费等开支,开支标准和经费管理按照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可研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审、初步设计评审、概算审查、预算审核所需评审(审查)费用由审批单位承担,纳入财政预算。各审批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项目单位或中介机构收取评审费用。

 

第五十六条  区财政局、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进行财政、审计管理与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区审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资金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报送区人民政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区监察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涉及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进行监察。

 

第五十八条  区发改局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五十九条  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稽察制度。区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依据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稽察,稽察情况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六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推行后评价制度。在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并将评价结论报告报区政府。区政府对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成本控制、建设管理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在媒体上予以公布;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纪律和行政、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基本建设审批审核程序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内容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投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监察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不改正的,按违纪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立项、环评、可研、初步设计和概算、预算等批复或许可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超规模、超标准、超估算和概算的。

  (三)应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而未进行的,干预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资金的。

  (五)审查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责任人所在行政机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根据管理权限和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口头效能告诫、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

  (一)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进行审批的。

  (二)没有法律依据,擅自增加审批条件或环节的。

  (三)对符合条件,不实行合并审批或联合审批的。

  (四)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拒绝办理或者超时限办理的。

  (五)不执行首次办理即登记制、首问负责制或一次性告知制的。

  (六)无故缺席联审会议或在联审会议上不发表明确的意见,且在后续审批中无故不按联审会议纪要办理审批事项的。

 

第六十四条  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和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与项目单位或相关方进行串通违规操作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或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在媒体上予以公布,相关单位在5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参建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项目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5月1日开始施行,《望城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望政发〔2010〕116号文件同时废止。在此之前区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办法或规定与本实施办法有相悖之处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附件:

  1.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流程(一般项目)

  2.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流程(重大项目)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