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6〕18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衡水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2016年5月3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4日
衡水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公共服务、资源共享,转变职能、创新监管,统筹推进、分类指导”的原则,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推动引导作用,促进公共资源交易由管理操作一体向“管办分离”转变,加快构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电子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
二、整合范围和整合目标
(一)整合范围: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医疗设备采购、排污权交易等交易平台,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统一平台体系,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进场交易目录以外的项目和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交易。
由政府推动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营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等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等综合服务。
(二)整合目标:2016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积极有序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利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医疗设备采购、排污权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国家投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相关事项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2017年6月底前,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形成“六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即:规则制度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评标专家统一、信息公开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信用管理统一,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交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三、主要任务
(一)整合平台层级和场所资源。市政务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健全和完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分散设立和管理的相关交易机构,理顺市县两级管理权限和职责,健全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机构,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县市区已建立的县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形成1个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2个分中心(桃城区、冀州市、枣强县、武邑县、深州市、武强县、饶阳县、安平县、故城县、景县、阜城县、工业新区各1个分中心)的格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分中心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各市场交易主体可就近自主选择交易场所。
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市政府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建设要符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DB13/T 1534-2012),坚持充分利用现有场所资源、便民高效的原则,科学划分交易服务区、信息发布区、开标区、评标区、监督管理区等功能区域,设立相应服务窗口,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等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求。
(二)公开交易目录。2016年6月底前,市政务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按照“公共资源交易进平台、平台之外无交易”要求,参照《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依法制定出台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各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审批、核准公共资源项目的交易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在市级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2016年6月底前,列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全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三)规范使用专家资源。根据全省评标专家库及评审专家库整合进展,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所聘用的专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分别设立统一的专家抽取终端,一律从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的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鼓励推动实现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
(四)统一规则体系。根据国家及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2016年6月底前,市政务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规范平台运行和管理,监督统一规则的落实。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级各部门要于2016年6月底前,对本级政府、本部门制定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制度进行清理,市发改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予以指导,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2016年9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和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未通过审核并公布的,一律停止执行并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五)推进信息公开共享。2016年6月底前,市发改委、市政务办牵头,市政务办负责开通“衡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络平台,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在国家、省、市网络平台,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变更信息等。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依法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对市场主体通过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2016年底前,在省有关部门推动和指导下,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机制,实现与国家及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六)强化平台服务功能。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简化交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含分支机构),对进场交易项目,原则上不收费;确需收费的,按要求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2016年5月底前,现有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要进行清理自查,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予以纠正。对违规收费单位,物价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检查。2016年12月底前,市政务办完成建立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不得随意减损市场主体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各级行政监督部门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
(七)创新监管体制。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深入探索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市发改委、市政务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国土资源、卫生计生、环保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政务办负责协调、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监督工作,负责对交易中心(市场)进行管理,规范平台运行服务。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
(八)转变监督方式。2016年6月底前,各市级行政监督部门要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逐步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市政务办要加快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建设,建设电子监管系统,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并及时跟进对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机构要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在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交易平台信息系统上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地址等信息,建立和开通网上举报通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受理投诉和举报,并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作出处理。加快形成行业自律、社会监督、行政监管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督模式。
四、强化实施保障
(一)完善管理体制。按照“一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一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一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体系,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监督职能相互分离。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统筹指导和协调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研究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措施。市政务办承担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充实人员力量,优化内部管理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管理和监督,拟定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则和制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进一步梳理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流程,合理设置内部服务机构,提供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服务,建设、运行、维护全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并与省电子公共服务系统互连互通。
(二)强化组织实施。市发改委、市政务办切实发挥好牵头部门作用,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建设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5〕6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冀政办发〔2015〕43号文件以及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对行政区域内已有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摸底清理,配合市政务办做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的整合工作。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
(三)严格督导落实。市发改委、市政务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督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进展,实时监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情况,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确保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设各项工作的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