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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
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

 

新交发〔2016〕3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5第2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招投标活动和交通建设市场秩序,切实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加强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和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对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依法完善招标程序

(一) 交通建设项目须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设计施工总承包、技术咨询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二) 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二、明确招标范围和方式

(三) 在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中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勘察设计、施工、试验检测、咨询、环保、水保、设备采购、软件开发等均应通过招标确定实施单位;按照项目的投资类型和建设管理模式,由项目法人自主决定工程监理的实现形式;采用PPP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投资人。

(四) 自治区级重点项目应公开招标,在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中适度推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五) 积极鼓励在疆内工商部门注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参与公路建设工程的投标。

(六)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的一致性或者功能配套要求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或者与在建工程密不可分需要由原中标人同步施工的;

—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工程,可以由原承包人继续实施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上述规定,肢解工程发包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视为规避招标。

(七) 招标投标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按照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进入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统一进行招标投标。对于同类零星项目,可采用捆绑、打包等批量招标方式,一次集中招标确定一名或者多名中标人。

 

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八) 招标人应按照国家、交通运输部、新疆交通运输厅发布的标准文件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按照自治区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环保、水保等参照监理招标文件范本执行;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招标文件可以总结新疆公路建设设计施工总承包的经验,参照国家或其他省市招标文件编制;采取PPP模式建设的项目,招标文件可参照其他省市招标文件编制,并报厅备案。

(九)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载明资格审查的内容、方式、标准等,对投标人资质条件、业绩、信誉、主要人员、设备等要求应予以明确规定,并载明相关信息进行网络查询的准确网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途径及查询结果的应用;资格审查标准应与招标标段的工程内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采用的评标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方法进行详细说明。

(十)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否决其投标。

 

四、优化评标办法

(十一) 施工招标宜采用合理低价法,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设计施工总承包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如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

(十二) 勘察设计、试验检测招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中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

(十三) 监理招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中技术建议书采用盲评),其中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

(十四) 设备和材料采购招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中评标价的评分权重宜在40%至60%。

(十五) 资格预审审查方法一般应当采用合格制,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审查标准的潜在投标人均应当通过资格预审。除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项目外,所有招标宜采用双信封形式。

(十六) 初次进入新疆公路建设市场的区内外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其信用等级可按B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C级及以下对待。

(十七)  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示从业单位在自治区有信用评价的按信用等级予以加分或减分,加减分值依据从业单位近三年在自治区的信用评价结果加权平均后确定,其中最新公布的评价结果权值占0.5,上一年度评价结果权值占0.3,第三年评价结果权值占0.2。从业单位某一年度在自治区无评价结果的,按初次进入认定当年度等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 招标文件中可以明示施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自治区内)纳税的予以加分,加分值依据缴纳税种的多少确定,控制0.3分以内;施工企业使用项目沿线或附近农民工的予以加分,加分值依据使用农民工的数量确定。

(十九) 招标人可以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参与投标

—在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最近一年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

—在交通运输部或新疆交通运输厅发布的最新年度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告中,监理人员履约状况为差或较差的。

—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处罚期未满的。

 

五、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管理

(二十)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的任何补充、说明、澄清或修改,均应符合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的相关规定。招标最高限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或以补遗书形式向所有投标人公布。补遗书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备案的规定向招标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一)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异议的处置。当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时,招标人应当对异议及时做出答复,未能及时做出答复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答复内容涉及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

(二十二)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载明的申请人资质、业绩、主要人员、信用等级等信息,招标人应在国家和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核实。评审现场开启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后,在评审委员会、监督单位监督下现场进行查询工作,查询情况提交评审委员会。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载明的信息与查询结果不符,评审委员会有权否决该申请或投标。  

(二十三) 招标人应按《最高人民检察院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15〕5号)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请查询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行贿犯罪档案,并按规定根据查询结果作出处置。

(二十四) 从国家和区内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的,招标人需在开标前至少2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抽取方式、类别、专业、数量和回避条件。招标人推荐的招标人代表应满足从事公路行业相关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要求。

(二十五)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谨、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自动解散;评标工作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同时归还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接触;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其他评标纪律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 评标场所需具备有监控装置,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的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进入评标现场。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对评审工作设定时限要求。

 

六、规范评标专家管理

(二十七) 进一步整合、优化区内评标专家资源,扩大评价专家库的专业构成和队伍容量。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培训、考核、评价制度,建立评标专家不良信用档案。严格执行评标专家准入和清退制度,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经行政监督部门和纪检部门核实后,从专家库除名,并视情节建议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规范中标公示和投诉处理

(二十八)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名称、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已完类似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实行资格预审的,同时公示资格预审阶段未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名称、未通过的依据和原因;

6.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二十九) 出现投诉时,应暂停招标投标工作。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2004年11号令)及国家相关规定审查投诉资料、受理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并视情况需要组织调查、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八、推行集中进场交易和电子化招标

(三十) 各单位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自治区、交通运输部的工作要求,积极、稳妥、有序地推动项目招投标按属地管理和权限管理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行业监管,市场交易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三十一) 积极推进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电子化建设,为逐步实现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全过程电子化提供基础条件。建设单位应选择有条件的项目试行招标文件网上发售、投标文件网上递交及投标保证金网银缴纳、计算机辅助评标,提高工程招标效率,增强招标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力争2017年全面开展电子招投标。

(三十二)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全额补助的重要农村公路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行业监管职能,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行为,着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切实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公路建设市场。

 

 

 

                                                               201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