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版)》有关条款问题的复函
闽建办筑函[2016]19号
龙岩市住建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版)>有关条款问题的请示》(龙建筑〔2016〕20号)悉。经研究,现将目前遇到的有关问题一并答复如下:
一、由于施工招投标的投标人不可能是个人,因此也不可能有“投标人的近亲属”。所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本(2015版)》(以下简称“通用本”)第2章第2节“投标须知”第28.2款第(1)项关于“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要求,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相应条款,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表述更为准确、完整。
二、通用本第2章第2节“投标须知”中提供的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主要是为充分保证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是便于对保函有效性的判断。如果招标人认为其他格式的银行保函合适也可以使用,但招标人应当在其发布的招标文件中明确。
三、通用本第2章第2节“投标须知”第4.3款第(11)项“财产被司法机关接管或冻结的”,是指投标人财产被司法机关接管或冻结后将导致中标后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投标人如存在财产被司法机关接管或冻结的,应当在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中如实填写,并由评标委员会对是否会导致中标后合同无法履行作出判断。
四、通用本第2章第2节“投标须知”第37.4款第(三)项的规定,如果异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异议书应当附有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经投诉人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签章),可视为异议已经投诉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五、通用本第3章第1节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拟派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最低资格和人数要求”条款关于项目负责人的规定中,对于判断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是否为本企业在岗人员,应当以注册建造师证书上的注册单位为准。
投标人在投标时所附的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书或身份证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均应当为合格有效的证件。投标人提供上述过期的证件,且招标文件没有特殊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提供无效证件进行处理。若政策有其他特殊规定的,潜在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澄清环节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予以澄清、修改;若招标人不予澄清、修改的,潜在投标人可通过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再向监管部门提出投诉解决。
六、通用本第3章第1节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拟派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最低资格和人数要求”中,规定了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人数、职称、专业以及应当为本企业在岗人员的要求。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用于证明符合上述要求的证明材料。其中:
判断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专业,首先以职称证书的专业为准,职称证书上没有标注专业的,再以学历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准。
如果投标人为证明项目技术负责人为本企业在岗人员,同时提供了注册执业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若两者所署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并提供证明材料,对于无法合理解释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
社保缴费证明要求的“连续缴费六个月及以上”是指以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上一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连续缴费累计六个月及以上。若政策对人员社保缴费等事项有特殊规定的,潜在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澄清环节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予以澄清、修改;若招标人不予澄清、修改的,潜在投标人可通过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再向监管部门提出投诉解决。
本条款所称的颁发职称证书的“有权部门”为职称评审认定机关或经职称评审认定机关授权的单位;颁发注册执业证书的“建设主管部门”为具有政府赋予的建设行政管理职能的主管部门。
七、通用本第3章第2节评标办法和标准(综合评估法)第6.2款、第10.3款中所称的“福建省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在福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八、通用本第8章第2节“投标函附录”中的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格式),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明确并与其发布的招标文件一并提供给投标人。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函附录(格式)填写具体内容。
九、根据国家对企业基本账户的规定,《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专用本(2015版)》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5项“现金形式: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招标文件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的要求,不影响投标人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电汇或银行转账的要求。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