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厅关于修订《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水建管字[2016]38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水利(税务)局,厅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赣水建管字[2015]102号)座如下修改:
1.删除第七条。
2.第八条修改为: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由项目建设地所在设区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地跨设区市的,由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
附件:
关于修改《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