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增项专业工程代理资格的通知
(辽住建发〔2016〕4号)
各市(绥中、昌图县)建委、交通局、水利局,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减政放权,决定从即日起取消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增项专业工程代理资格,《关于印发<辽宁省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辽建发〔2008〕12号)废止,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凡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即可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依法依规从事相关专业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2、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升级所提供的专业工程项目业绩,应经过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监管,申报材料时,应提供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确认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
3、各相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相关专业工程招投标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4、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省住建厅省交通厅
省水利厅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201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