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青政办〔2016〕9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2011〕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现将《青海省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三、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重大项目,必须依法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范围,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青海省省级单位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
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按照我省相关规定,在实施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七、采购人应按规定编制属于集中采购或者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实施计划,并将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省级预算单位(含省以下法院、检察院)应通过青海省财政政务专网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系统(http://30.71.1.82:7001/gfmis.jsp),向省财政厅报备采购实施计划。采购实施计划报备完成后,采购人应按照选择的采购方式和相应的采购程序实施采购活动。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采购人不再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备此类项目的采购实施计划。
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品目,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相关规定,并逐步实行通用类品目批量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经国家保密机构认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后,可自购。
九、采购人采购公共服务项目或者采购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内的项目,应按照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十、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要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政府采购应当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强制或者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
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等政策目标。
十一、全省各级各类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qinghai.gov.cn)及时公开发布。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信息,还应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发布。
十二、各市(州)、县(区)原则上应执行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各市(州)也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对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进行调整,但原则上不得删减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品目,并将调整后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省财政厅备案。
十三、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附件:青海省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