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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部分评审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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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部分评审内容的通知

 

甬建函〔2016〕72号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行政主營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文件精神,维护我市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对《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和《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甬监(2012)1号,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办法》)以及《关于修改〈宁波市房屋建丸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和〈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甬建发〔2014〕108号,以下简称《修改通知》)的部分评审内容作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对《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办法》、《修改通知》中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     第十七条增加以下内容:巧、投标申请人的后期服务能力:5分。(本项适用专业承包施工招标项目)

(二)     第十八条第(二)款取消以下内容:投标申请人的主项资质与招标要求资质的专业类别不一致的,本项得分另减2分。

(三)     第十八条第(五)款增加以下内容:投标申请人办公场所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上设计用途非综合、商业、办公,但确用作办公用房的,按《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259号)文件精神,以用地面积的10%作为评审面积。

(四)     第十八条增加以下内容:(十五)投标申请人的后期服务能力:投标申请人注册地在宁波市行政区域的,得5分;在宁波市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得3分;与注册地在宁波市行政区域的企业有同类专业承包工程后期服务合作关系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


二、对《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办法》、《修改通知》专业承包招标评审标准中的办公场所面私、税收贡献等评审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评审标准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三、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对建筑业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不作要求,企业将以上两项资料复印件编进投标文件即可,评标过程中结合“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网"的企业基本信息予以审查。待评标现场扫描二维码工具配备完善后,企业资质等信息通过扫描二维码确认。


四、本通知自2016年6月10日起执行,《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办法》、《修改通知》中相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 .专业承包招标项目办公场所面私评审标准

2 ·专业承包招标项目税收贡献评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