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委关于下放区管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权限的通知
津建招标[2016]323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管理工作,提升全市建筑市场监管水平,落实管理责任,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意见七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51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按照建设项目属地化管理原则,将市内六区(和平区、南开区、河西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环城四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远郊五区县(静海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蓟县)的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权限,与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管理事项权限对应匹配下放给各区县建委实施。此前滨海新区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权限已经全部下放给滨海新区建交局进行管理。
请各有关单位依据我市建设管理程序和管理标准,完善制度建设,加强人员培训,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工作。我委将统筹做好行业管理,加强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凡发现监管不到位的,将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我委将收回监管权限。
2016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