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加河南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通知
豫发改法规〔2016〕82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及时地获取交易信息,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现就增加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媒介通知如下:
一、为适应新的发展形势需要,充分发挥信息网络方便快捷的作用,依法增加指定“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hnsggzyfwpt.cn)为我省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在该网站发布招标公告不收取费用。原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发布的《关于招标公告发布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计政法[2000]58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法规〔2010〕1571号)继续有效。
二、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在我委依法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根据《河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豫政[2015]85号)规定,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交易项目,应当在《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对选择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核准招标方案。
三、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我委投诉或者举报。我委将依法加大查处力度,保证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附:“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通讯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号,邮编:450018
电话:0371-69691156 传真:0371-69691156
201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