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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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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

 

粤府〔2016〕7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刻学习领会国发〔2016〕34号文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业务培训,主动提高审查业务水平;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二、有序清理存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认真梳理现行政策措施,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可以设置过渡期,留出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三、率先分步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起草制定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防止出台限制、排除竞争的相关政策措施。从2016年7月起,省直各有关单位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从2017年起,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逐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商局、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在条件成熟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 

  四、健全工作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商局、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部门间工作机制,及时衔接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我省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具体办法和清理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有关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加强分类指导,确保我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和相关政策清理废除工作稳妥推进。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