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
市外工程企业进诸投标与备案管理的补充意见
诸政办发〔2016〕72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市外工程企业市场行为,优化我市招投标市场环境,现就《市外工程企业进诸投标与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市委办〔2015〕61号)补充意见如下:
一、市建设局、建管局、水利水电局、交通运输局等行业主管部门须对市外工程企业中标的每个项目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还需按以下标准进行审核:
(一)中标市外工程企业在诸暨工程项目固定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名(其中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名),必须提供管理技术人员最近6个月的社保资料。
(二)办公场所须设立在诸暨城区商务办公用房(包括城西商务区、城东企业总部大楼、城南商贸城等,不得使用住宅、车库、厂房、仓库等),其中:特级、一级工程企业不得少于300平方米,二级、三级工程企业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资质等级按企业最高资质确定。
二、实行抽签入围办法。在潜在投标企业中抽签入围20家,其中市内企业中随机抽取15家,市外企业中随机抽取5家(参加投标市内企业不足15家的全部入围,不足家数在市外企业中补充抽取)。
三、规范投标保证金缴纳。市外企业进入诸暨参加招投标活动时,应在抽签入围前按项目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招标项目估算价2%,以整数计保留到万元)。未入围企业在开标后5日内退还项目投标保证金,入围企业在中标人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项目投标保证金。市内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缴纳项目投标保证金或年度投标保证金。项目投标保证金自网上缴退系统开发完成后施行。
四、凡市外工程企业在诸暨城区购买商务办公用房特级、一级工程企业达到500平方米,二级、三级达到300平方米的,可在招投标时享受市内企业政策待遇。(房产所有权为公司或诸暨分公司拥有,面积以房产证登记为准)
五、凡在我市承接业务的市外工程企业及其人员,须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等相应诚信管理平台登记。市外工程企业须自觉遵守相关法规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投标时承诺中标后税收缴在诸暨。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的日常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对企业发生违法违规或者存在管理混乱等情况,应作出相应处罚,记入黑名单,直至清退出诸暨市场。
六、本补充意见自2016年8月1日起试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补充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