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临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
临政办〔2016〕5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加强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杭州市公 共资源交易目录(2015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35号)和《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临政办 〔2015〕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临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予以公布,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一、凡列入本目录的市本级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依法招标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二、凡应进而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市财政部门不予资金拨付与结算,市审计部门作违规处理,市监察部门对项目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交易项目的交易场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规范管理,为各方交易主体提供优质服务,共同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力度,不断完善公 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的交易各方进行现场监管。
五、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交易事项的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本部门主管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行业性政策和规定,结合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细化、完善进场交易规程。同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分析梳理所辖范围公共资源管理和配置情况,对符合市场化配置条件的公共资源项目,做到“成熟一项、推动一项、进场一项”,及时将新增的进场交易项目报送市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并按相关程序补充列入目录;对依法不再适宜统一进场交易的项目,由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报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按相关程序进行调整。
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技术条件,严格规范服务操作程序,及时发布依法应当公开的各类交易信息,妥善保管进场交易记录和资料,加强对交易平台的现场管理,依法为各类交易主体提供优质、便捷的交易服务,并定期向市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反馈各类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的情况和动态信息。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