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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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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北府办发〔2016〕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渝北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4日

 

渝北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渝北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釆购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采购渝北区政府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采购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投标方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采购人不得以化整为零或其它方式规避监管,对同一品目采购,一个月内原则上只能申报一次。

 

第二章  采购相关单位及职责

 

第六条 区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发布政府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定我区政府采购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二)批复政府采购预算,对政府采购进行预算执行管理;

 

(三)审核政府采购方式,下达采购计划;

 

(四)收集、整理、统计政府采购信息和资料;

 

(五)依法认定社会中介机构的采购代理资格;

 

(六)接受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七)组织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工作人员业务考核与培训;

 

(八)受理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投诉;

 

(九)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制度的贯彻、宣传和执行;

 

(二)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单位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归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成立采购工作组,分设不相容岗位,规范内部审核。财务人员为本单位政府采购监督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工作组成员;

 

(三)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四)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分散采购工作;

 

(五)参与本单位的集中采购工作,派出采购代表参与评标;

 

(六)组织本单位政府采购履约情况的验收;

 

(七)处理对本单位的供应商的质疑和协助政府采购管理监督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处理供应商的质疑与投诉;

 

(八)向区财政局报送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备案文件和执行情况及信息统计报表;

 

(九)保存本单位政府采购档案。政府采购档案和财务档案一并保存,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八条 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采购活动,严格按采购法规政策实施政府采购;

 

(三)制作并发布标书、询价文件、谈判文件、公告等文件;

 

(四)组织对被质疑项目的调查和复核,答复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的质疑;

 

(五)受采购人委托签订代理合同和对需要监章的合同进行审核监章;

 

(六)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活动;

 

(七)依法收集整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有关信息,对评标专家进行评价;

 

(八)对采购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制止无效的应记录后向有关部门报告;

 

(九)定期向区财政局上报政府采购统计信息及相关资料;

 

(十)做好政府采购档案、现场录音录像资料保管等各项基础工作;

 

(十一)组织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  区发改委对其所立项和备案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按规定进行监管。

 

第十条  区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对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内部管理,对其组织的采购活动进行内部监管。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区监察局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章  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1—20万元;国有企业10—20万)以内,由采购人编制采购计划报区财政局备案后,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1万元以下的采购不需申报,由采购人用公务卡结算;区属国有企业10万元以下的采购,由采购人按单位《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自行购买,不需申报。分散采购由本单位成立的采购工作组对采购行为负责,本单位财务、监督部门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分散采购按《重庆市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四条 集中采购,指采购人将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行为。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为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按相应采购方式依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其它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五条 区内政府采购依法应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

 

(一)达到公开招标限额(100万)以上的应当公开招标;

 

(二)招标限额(100万)以内、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采购的采购项目,可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经区财政局下达计划后实施;

 

(三)招标限额(100万)以内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经区财政局下达计划后实施;公开招标后只有两个合格供应商的经区财政局同意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与其谈判;

 

(四)招标限额(100万)以内,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采购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单一来源采购需公示后填报《单一来源审批表》经区财政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公开招标后只有一个合格供应商的经区财政局同意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五)招标限额(100万)以内,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经区财政局下达计划后实施;

 

(六)招标限额(100万)以内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服务和PPP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经区财政局下达计划后实施。

 

第十六条  对于达到公开招标限额(100万)以上,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确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货物及服务项目,采购人可申请变更采购方式。100-500万需经分管区领导同意;采购金额达到500万以上的经过区政府常务会审定,由区财政局批复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章  政府采购预算及执行

 

第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在编报财政预算时,应根据需求情况,按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将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按程序上报。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按相关程序审核批复政府采购预算。采购预算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调整,采购节余资金未经区财政局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支付,须按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进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购需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采购人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确定项目采购概算;

 

(二)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编制采购申请。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提交采购方式;

 

(三)采购人提交采购申请。同时需附采购函,涉及重大事项和其它前置程序的,需同时上报重大事项和其它前置程序相关资料;

 

(四)主管预算的单位对基层单位采购申请进行审核;

 

(五)区财政局业务科室和区国资委对采购申请资金和采购合规性进行审核;

 

(六)区财政局采购科根据相关规定和提交的采购方式下达采购计划;

 

(七)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按下达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采购;

 

(八)签订采购合同并进行合同备案和合同公示;

 

(九)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十)按合同约定和财政资金支付规定付款。

 

第二十一条 各采购方式需要公示的须按以下方式和时间公示:

 

(一)招标:公开招标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不少于20日,邀请招标资格审查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二)竞争性谈判: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询价: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单一来源: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及代理合同适用合同法,并应采用书面形式。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明确采购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集中采购项目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送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成验收工作组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工作组成员须在验收书上签字。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对大型或复杂的项目验收应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业人员或邀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并通知相关部门参加。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尚未产生结果的,由区财政局责令改正,对责任人予以批评。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结果但未实施的,由区财政局依法予以撤销,对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已实施且造成国家损失的,区财政局停止支付采购资金,已支付的采购资金由采购人负责追回,对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财政局责令改正,对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由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各单位采购人员违反单位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擅自采购的,单位财务部门不得支付资金,由单位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评标专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政策。采购人应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预留一定比例面向中小企业实施采购。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