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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地震局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浙江省地震局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震发〔2016〕88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浙江省地震局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地震局

  2016年10月30日

 

浙江省地震局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规程》(中震发〔2016〕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本级及局属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采购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局采购需求部门与采购管理部门应分工合作、紧密配合,保障采购工作顺利开展;采购实施前应进行充分市场寻源和市场调研,拟订科学采购策略,确保优质优价采购商品或服务。

 

  第四条 采购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信原则,维护我局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发财处职责

 

  (一)根据国家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订我局采购工作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我局采购预算;

 

  (三)组织编制我局采购实施计划;

 

  (四)负责实施我局各项政府采购工作;

 

  (五)负责审批各部门自行采购流程;

 

  (六)负责建立和管理自行采购专家库;

 

  (七)负责向上级部门报送政府采购有关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统计信息;

 

  (八)负责对采购实施和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管;

 

  (九)办理其他有关采购工作的事务。

 

  第六条 纪审处职责

 

  (一)通过定期或随机抽样检查的方式,对我局招标采购活动从计划到合同交底全部采购招标流程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遵循采购制度、廉洁执行采购以及采购的真实、合法、效益等情况。

 

  (二)受理对采购活动以及采购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渎职行为的举报,并进行查处。

 

  第七条 其他机关各部门采购职责

 

  办公室负责采购档案管理,其他各部门负责经审批确认后的各项自行采购实施工作。

 

  第八条 下属事业单位职责

 

  (一)编制采购项目预算及技术指标或技术方案;

 

  (二)组织本部门各项采购的实施工作;

 

  (三)原则上由保障中心负责全局办公类家具采购管理工作和局机关各项通用办公设备的采购;

 

  (四)依法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

 

  (五)接受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采购分类

 

  第九条  我局采购行为按政府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建设工程和有关货物及服务公开招标采购三种方式分类管理。

 

  第十条 政府采购,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需要按该法规定进行的采购行为,包括局本级及局属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财政性资金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根据经费来源隶属关系,分别以国务院、省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公布内容为准。

 

  第十一条 单位自行采购是指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畴以外,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单位自行采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和有关货物、服务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相关采购行为,建设工程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依法可不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相关采购,按政府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采购预算

 

  第十三条 所有采购行为均应编制采购预算并落实经费后组织实施,无预算不得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预算应结合工作需求或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合理安排采购资金,编制采购预算前应进行充分市场价格调研,防止采购预算资金不足或大额结余。

 

  第十五条 采购预算由采购需求部门在项目实施的前一年度编制经费预算时一并编报,经平衡后同意实施的采购项目列入次年局年度经费安排计划。

 

  第十六条 采购预算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再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或调整采购预算的,由采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发财处按经费审批权限报相关局领导批准后实施(5万元(不含)以下由发财处负责审批,5万-50万元(不含)由分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由局长审批),其中政府采购项目需按经费来源报中国地震局或省财政厅批准。

 

  需要追加或调整经费预算的,需按局经费预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第五章 程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采购方式的选择,在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应结合具体采购项目特点,以维护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提高采购效率为原则。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或经采购中心招标确定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方式,采购项目达到政府采购规定公开招标限额的,应进行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应严格按照财政采购监督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实施。

 

  第十九条 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简易采购等方式,由采购需求部门提出采购方案经发财处审定后实施。

 

  (一)单位自行采购预算在5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项目、2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20万元(含)-50万元(不含)工程类项目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遇紧急情况可选择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

 

  (二)单位自行采购预算在5万元(含)-20万元(不含)的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可实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等采购方式。

 

  (三)单位自行采购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以采取简易采购方式。

 

  (四)若遇特殊情况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部门(单位)须经局采购专家组论证,并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发财处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和有关货物、服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均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组织,依法可不公开招标的,遵照政府采购和单位自采购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采购方式的限额包括单项或年度批量,同一项目不得拆分采购。

 

  第二十二条 因采购项目特殊原因,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由采购需求部门书面提出变更理由,自行采购由发财处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章 采购组织

 

  第二十三条 我局采购活动采用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委托招标代理采购和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三种方式。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的采购组织,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需要由中国地震局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根据中国地震局规定办理。

 

  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由单位自行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实施应按政府采购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实施,可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金额较大、评标复杂的采购项目,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一)局机关各部门自行采购项目由各部门发起采购组织实施。

 

  (二)下属事业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经审批后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2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和有关货物、服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的采购,委托招标代理组织。

 

  第二十七条 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组织的采购,应根据实际情况,签订委托协议,协商确定委托事项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采购实施

 

  第二十八条 采购需求部门应在局年度经费下达后,做好当年采购计划,确保年度采购按期执行,在采购实施前进行充分市场调研,了解市场价格、技术与服务现状后,提出合理采购方案。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实施。

 

  (一)采购需求部门在接到局当年经费安排计划文本后25日内,应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范围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发财处,确因项目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间编制采购计划的,应说明原因及进度保障措施。

 

  (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采购货物、工程及服务的名称、采购预算、数量、资金来源、交货(工)时间、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等。

 

  (三)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调整。确需调整的,采购单位应在采购活动前30日内,将变更的文件报发财处,发财处按局有关经费管理规定,报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并补办政府采购预算手续后实施。变更文件包括:

 

  1.调整理由,采购项目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

 

  2.调整的内容,预算、数量、技术指标等;

 

  3.调整前后比较,调整前后在目标、预算、数量、技术指标、质量等方面的比较分析。

 

  (四)发财处根据各部门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分别报送中央或省级相应政府采购机构并委托其实施。

 

  (五)采购需求部门负责指派代表参加开评标活动,并根据采购结果,签订合同、货物验收及款项支付。

 

  第三十条 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实施。

 

  (一)采购需求部门对单位自行采购项目进行充分市场调研,拟定采购方案经发财处审核后组织采购。

 

  (二)5万元(含)以上的自行采购行目,应发布采购公告,并对采购结果进行公示,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报价。

 

  (三)5万元以下的简易采购项目,可采取电话咨询、网络查询、市场实地调研等方式进行比价。

 

  (四)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方式进行的采购,需有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进行报价。

 

  (五)5万元(含)以上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应成立采购(评标)小组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报告,评审专家从局自行采购专家库中抽取,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审小组,复杂采购项目可邀请局外专家参与评审。

 

  (六)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5万元以下简易采购项目在采购需求部门负责人的组织下可自行审核把关。

 

第八章 询标、续标、合同签订与采购档案

 

  第三十一条  履行采购程序确定候选供应商后,应就投标文件中含糊不清的应标条款,向投标人询标,由投标人现场或一定时间内回答和澄清,如有必要同时就合同条款、有关技术和服务向预中标单位进行询标。

 

  第三十二条 确定中标供应商后,采购需求部门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三条 因采购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内容局部变更,变更部分与原项目具有不可分割性,变更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额10%的,可采取续标形式,与原供应商签订补充协议。

 

  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与服务招标采购,需要续标的,应征得政府采购或工程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采购纪实与采购档案归集。

 

  (一)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应登记采购工作纪实表和合同签订纪实表,记录采购开评标情况和合同签订情况,纪实表格式由纪审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和有关货物及服务公开招标采购的纪实由发财处负责记录,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由采购需求部门或局属单位自行记录。

 

  (二)政府集中采购中所有采购文件正本和有关资料由发财处收集归档(委托省采中心采购项目采购资料正本由省采中心存档)。自行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正本和采购投标资料由采购部门自行收集归档,采购部分资料复印件(含采购(招标)公告或邀标函、评标记录、会议纪要、公示、采购与合同签订纪实等)交发财处留档备查。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在每一年度采购工作完成后将所留档的采购资料整理移交办公室档案室,采购档案保管期限为15年。

 

第九章 采购监督工作

 

  第三十五条 局发财处应加强对我局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纪审处应按职责定期或随机抽样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的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发财处发现正在进行的采购行为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停止采购,并及时按规定予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采购部门(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公开采购信息。

 

第十章 奖惩

 

  第三十八条 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取得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由浙江省地震局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九条 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通报批评,并做进一步处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与中标人就标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主管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七)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的情形。

 

  第四十条 相关采购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采购单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采购单位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贷款或者赠款进行采购,贷款或赠款人对采购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三条 局下属企业(中国地震局干部培训中心招待所)应制订采购管理办法,规范使用企业自有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地震局发财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地震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浙震发〔2011〕81号)、《浙江省地震局自行采购管理办法》(浙震发〔201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