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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地震局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浙江省地震局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震发〔2016〕89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浙江省地震局招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地震局

  2016年10月30日

 

浙江省地震局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招标工作,进一步提高管理工作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合理利用各种资源更好地服务于我局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的采购行为。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二章 招标工作职责分工

 

  第四条 招标工作由发财处、纪审处、采购项目需求部门共同按各自职责分工实施。

 

  第五条  发财处负责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办理采购方式、合同备案、专家抽取确认等工作,指导、协调各单位(部门)自行采购招标活动。

 

  第六条  纪审处负责受理采购工作中的各种投诉和举报,对招标过程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政府采购招标由采购需求单位(部门)负责拟定招标项目技术需求和服务要求,起草招标文件和合同草拟稿,根据中标结果进行询标和合同签订,自行采购招标由采购需求单位(部门)自行采购。

 

第三章 应当招标的项目范围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

 

  第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一)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批量金额120万元以上货物或服务,200万元以上工程。

 

  (二)省级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批量金额100万元以上货物或服务,200万元以上工程。

 

  第十条  单位自行采购项目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批量金额20万元以上货物或服务,50万元以上工程。

 

第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对招标限额有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不得将应当以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 拟采购项目价值超过本办法规定的限额,但鉴于各种原因不能以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需求部门应书面提出变更理由,经组织专家论证后办理采购方式变更手续。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部门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在撑握市场价格情况、行业产品技术状况、市场产品供应情况等细节后,拟定招标限额、技术要求、服务要求和合同条款等采购方案,并起草招标文件,委托招标代理组织的,则配合招标代理完成招标文件起草。

 

  工程建设类项目应委托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同时进行工程造价估算。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应由单位法定负责人签发盖章后发布,法定负责人授权他人签发的,需签署授权文件。局下属单位法定负责人不得授权他人签发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签发后,发布招标信息,政府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渠道发布招标公告,单位自行采购项目应在局大厅和局网站公告,建设工程及相关服务采购按建设管理部门规定渠道发布。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时间,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及相关货物服务招标按政府监管部门规定办理,单位自行采购项目公告时间应不少于5天。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小组人数,凡按政府采购法或招投标法规定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建筑有形市场进行招投标的,评标专家的抽取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单位自行采购由采购组织部门从局专家库抽取,复杂项目可邀请局外专家参与,评标小组的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

 

  采购需求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可指派1名代表进入评标小组参加打分,采购人代表不得在开标现场发表歧视其他供应商的言论和左右其他评标专家的行为。

 

  第十九条 单次招标项目须有不少于3家投标人参加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开标现场,评标委员会推荐1名组长,由组长按招标文件约定组织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对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相关专业资质及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制造商授权书等资质文件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采取实名的方式,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和良好的售后服务承诺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后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形成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并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分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

 

  (一)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经评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投标价最低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被专家组认为有恶意竞争嫌疑的除外。

 

  (二)技术要求复杂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一般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被专家组认为有恶意竞争嫌疑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定标,招标结束后,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发布预中标公告,本局自行组织的招标公示3天,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招标,由代理机构按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和媒体发布。

 

  预中标公示结束后,由采购需求部门将中标结果报单位法定负责人签发中标通知书,法定负责人授权他人签发的,需签署授权文件,局下属单位法定负责人不得授权他人签发中标通知书。

 

  采购需求部门根据开标结果认为需要询标的,应在中标通知书签发前进行。

 

  第二十四条 中标通知书签发后,采购需求部门应及时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  在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二)出现影响招标公正性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出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技术方案存在重大缺陷,不宜继续招标的;

 

  (五)因重大变故取消采购任务的。

 

  第二十六条 废标的处理:

 

  (一)废标理由应通知所有投标人;

 

  (二)原则上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三)需要采用招标以外其它采购方式的,需办理采购方式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质疑、投诉等情形,由纪审处会同发财处、采购需求部门共同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招标过程中形成的采购文件,应及时做好收集与归档工作,同时应做好采购工作纪实和合同签订纪实。

 

第五章 纪律要求及责任

 

  第二十九条 局内各单位在采购活动中依照本办法需要招标的,应当遵照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自行采购和招标,违反规定的不予办理付款、结算等手续。

 

  第三十条  招标过程禁止出现下列行为:

 

  (一)各级领导和主管工程、设备、物资采购和招标的管理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参与竞标;

 

  (二)明招暗定、泄露标底;

 

  (三)泄露、侵犯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四)泄露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其他影响招标工作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要严格自律,履行职责,保证评标结果的客观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

 

  第三十二条  参与招标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参与招标考察项目的人员不得接受被考察对象的宴请、礼品和接待等,不得由被考察对象支付各项考察费用。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我局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理;在招标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发财处负责解释,原《浙江省地震局招标管理办法》(浙震发【2011】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