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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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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渝文备 〔2017〕 24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等文件的规定,切实加强标前、标中、标后监督管理,着力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全区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监管的体制机制

 

(一)健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制。调整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监管委),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常务副区长、分管建设的副区长任副主任,各有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研究决策全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的重大事项,审定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管理制度。充实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设在区发展改革委)工作力量,更好地完成区监管委决策事项和交办的各项工作,牵头制订招标投标相关管理制度,督促各行政监督部门认真履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职能。

     (二)落实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区招标投标工作,对全区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完成区公管办任务。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水利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农委、区林业局、区环保局、区经信委、区国土分局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区财政局对区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区监察局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责任落实。

 

(三)完善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制度。全面修订区内招标投标工作制度。按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和《重庆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对接市级部门出台的指导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制度规则,修订区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相关制度。探索规范区内招标代理工作机制。鼓励项目业主在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考核,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研究出台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发包办法。完善竞争性比选制度,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面向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实施比选,比选一般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竞争性比选限额以下施工项目和服务项目,在履行最高限价程序后,由项目业主在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自行择优确定承包人。

 

二、进一步规范标前、标中、标后监督管理

 

(四)严格履行招标前置手续。项目招标前,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履行有关前置手续,招标文件经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方可进入招标程序。严禁故意拖延项目前期准备时间,以及不符合招标条件,临时以时间紧、任务重或工程情况特殊等为由规避招标或简化招标程序。

 

(五)分类采用评标办法。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以及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确需采用综合评估法和设置技术标应由项目业主提出,并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备案。

 

(六)合理设置项目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资格条件设定应由项目业主结合项目实际依法依规确定,确保科学合理、竞争充分,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需要提交“5+X”会商的招标文件,其投标人资格条件,应由项目业主负责人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再提交会商。

 

(七)推行招标文件规范文本。逐步推行规范统一的招标文件范本,按照市级部门的统一要求,适时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文件应当集中列示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等所有否决投标条款,除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随意否决投标。招标文件由项目业主负责对条款进行审核,并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八)完善“5+X”会商制度。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政府法制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个部门和各个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区监管委交办的招标投标方面的重要问题、重大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审查事项、招标工作中的技术性和政策性问题进行会商。参与会商的单位要进一步规范会商程序,严把监管关口,要明确表态并做好会议记录,对于会商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重大问题,确有必要的,应报区监管委召集各成员单位共同研究确定。

 

(九)规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工作。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全区统一的招标文件备案表,内容包括审批完成情况、资金落实情况等招标前期手续和招标文件的资质设置、业绩要求、评标方法等核心条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表应当经分管负责人签字后加盖行政监督部门公章。

 

(十)落实异常情况报告处理机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必须全程监督开标和评标活动,及时处理开标、评标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可到场参与综合监管。现场不能有效解决或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报区监管委处理,同时做好记录备查。

 

(十一)实行投标单位法人信用承诺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须亲笔签署统一格式的信用承诺书,信用承诺书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其内容包括对投标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予以承诺,保证授权合法有效、业绩真实无误,中标后严格履行合同条款,重点承诺不参与围标串标,中标后不转包、不违法分包、不变更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等。

 

(十二)鼓励采用项目负责人到场制度。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施工类为项目经理)必须是本单位注册人员,并且作为投标人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议。招标文件作出上述规定的,投标人应当按要求派员出场,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十三)实行现场查验身份制度。开标现场查验授权代表(项目经理)身份信息,评标环节查验技术负责人身份信息,并核查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在职在册情况。身份信息必须通过经公安系统提供的身份识别器的查验,无法读取或查验信息与本人身份信息不符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十四)实行中标候选人和项目经理业绩公示制度。中标公示期间,需将中标候选人和项目经理业绩情况纳入公示内容。凡发现业绩情况有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中标资格,并予以严肃处理。

 

(十五)实行交易见证制度。项目中标公示结束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交易见证书,包括中标人名称、地址、资质等级、中标金额、工期、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施工类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他重要岗位人员信息等内容。应分别送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和综合监督部门,并在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上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十六)严格落实标后监督管理制度。区公管办领导带队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标后活动专项检查,督导各行政监督部门、项目业主和相关单位严格落实《重庆市北碚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抽查项目标后合同履约、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人员到位等情况,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转包、分包和擅自扩大新增工程等问题,对监管不力的单位予以问责。

 

(十七)严格执行押证施工。中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证和主要管理人员上岗证原件交由行政监督部门或项目业主封存,待合同工程完工后方可予以退还。除因病或因伤不能履行职责;管理不称职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被责令停止执业;违法犯罪;意外死亡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上述人员不得更换。符合更换条件的,应由中标人提出书面申请,项目业主和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并报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才能变更。

 

(十八)严格保证金管理。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可以以现金或支票形式缴纳,但应当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和退还。

 

(十九)规范办理中标程序。中标候选人一般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办理中标事宜,也可委托代理人办理中标相关事宜,委托代理人不得是同一项目其他投标单位在册职工或委托代理人。招标人应当核验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办理中标事宜的,投标人还应提供由社保局出具的委托代理人最近半年的养老保险证明原件,材料真实有效才能办理中标事宜。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办理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保证金退还事宜。

 

(二十)严格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审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如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未实际履行中标合同、违法转包分包、擅自变更主要管理人员等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进一步形成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合力

 

(二十一)严格工作纪律监督。各级领导干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项目业主)及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标投标规定,严格落实《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规避招标,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对违反招标投标相关规定的行为要及时查处,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二)实行围标串标联动查处制度。严禁围标串标,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发现围标串标行为的,应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经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分别作出宣布中标无效并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依法赔偿损失等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行政监督部门要与公安、监察等部门建立联动办案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发现围标串标行为但没有依法采取措施和报告的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及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十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社会监督。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化、透明化,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或其他知情人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围标串标、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有权按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举报。行政监督部门要健全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畅通投诉处理渠道,加强与监察、审计部门沟通配合,依法处理投诉案件。

 

(二十四)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在监督检查、案件调查、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项目业主应主动收集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一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档案,按有关规定禁止其在区内参与招投标活动。

 

(二十五)本意见自2016年11月11日起开始实施。由区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应按照本意见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意见实施之前区内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重庆市北碚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备案表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