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善政发〔2016〕183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促进我县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发改委、省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16〕48号) 、《关于全面深入开展招投标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16〕527号)等文件精神,县法制办会同县公管办、县发改局对我县2012年以来出台的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了清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列入保留范围的县政府及县府办名义出台的4个文件予整合归并和调整处理:
1.《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嘉善县政府投资工程监理项目招标评标办法意见的通知》(善政办发〔2015〕92号)所规定的内容,由县公管办另行发文明确,原文件同时废止。
2.《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善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善政发〔2013〕124号)与《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邀请招标审批程序的通知》(善政办发〔2012〕178号)予以整合,归并为《嘉善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1)。
3.《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善县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善政发〔2013〕125号)被《嘉善县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2)替代。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