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省发改委关于在省重点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通知》等两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发改法规〔2016〕804号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招管办(公共资源交易办),有关信用服务机构: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机关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75号令),省发展改革委对重点工程招投标领域信用报告应用的有关文件进行了专门清理。
经2016年省发展改革委第28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废止《省发改委关于在省重点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通知》(浙发改基综〔2009〕319号)和《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信用服务机构选择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15〕279号)两个文件。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12日
附件
省发展改革委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清理意见 | 理由 | 备注 |
1 | 《省发改委关于在省重点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通知》(浙发改基综〔2009〕319号) | 废止 | 信用报告的应用将由招标人自主选择。有关内容被新文件所替代。 | |
2 | 《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信用服务机构选择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15〕279号) | 废止 | 与市场主体自由选择和竞争的相关要求不相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