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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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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文备 〔2017〕 23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重庆市巴南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已经区委第141次常委会、区政府第1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4日

 

重庆市巴南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形成部门监管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辖区内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招标投标当事人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项目业主(招标人)、投标人、有关行业监管部门以及接受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主动配合并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第六条 按规定应当进入巴南区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区相关部门应当凭交易中心出具的交易见证证明为其办理资金拨付和使用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重庆市巴南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区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区相关行政部门制定招标投标配套制度;

 

(二)核准审批类和核准类项目的招标方案,并会同行业监管部门对核准的招标方案的执行情况予以监督;

 

(三)对交易中心为全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招标公告进行审查和备案,并对发布情况予以监督;

 

(五)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

 

(六)审查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情况;

 

(七)对我区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管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八)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第八条 区城乡建委、水务、交委、农委、国土、房管、市政、移民、林业、经济信息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区监察局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督。

 

第十条 交易中心作为全区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履行本行政辖区内招标投标活动服务机构职能。负责为全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地和服务,出具交易验证、见证证明;建立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查询、咨询体系;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三章  招标与投标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实行业主负责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政府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其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有关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承办人的,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其招标方案应当由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审批、核准报告或者备案时一并报送。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招标方案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一并办理,并及时将确定的招标方案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项目单位要变更招标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核准、备案程序依法重新办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费用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

 

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由招标人申请行业监管部门作出认定;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应当审核招标内容的项目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具体认定办法,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在建工程依法追加的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或者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需要补充追加,原中标人具备供货能力,且追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中“国家安全”由招标人申请国家安全机构认定;“国家秘密”由招标人申请国家保密机构或有关军事机构认定;“抢险救灾”由招标人申请行业监管部门认定。

 

前款第二款由招标人申请农业主管部门认定。

 

第三、四、五、六、七项由招标人申请行业监管部门认定。

 

第十六条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制定的标准文本。

 

编制资格预审或者招标文件,应当将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方法等集中编写。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或者限制投标人数量。

 

政府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当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当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但是招标文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招标应当分别具备下列条件才能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一)施工、监理、货物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先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履行手续;

 

3.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已经有关部门核准;

 

4.初步设计、概算及投资计划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5、项目预算已经财政评审;

 

6.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7.有招标所必需的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相关资料。

 

(二)勘察、设计招标: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先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履行手续;

 

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3.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巴南区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一律进入交易中心交易,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支票或者现金形式缴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入招标文件指定账户。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第四章   招标公告和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发布前应当报区发展改革委和行业监管部门同时审查备案,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发布招标信息。

 

招标公告应当在“重庆市巴南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巴南日报”和政府指定的相关媒体、有关行业网站发布。公告内容以指定网站发布内容为准。未按规定要求发布公告的,视同未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经招标人确认后送区发展改革委和行业监管部门备案。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标文件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会审后备案。招标文件在网上发布,由投标人自行下载。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依法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更改的,应当把需要澄清或更改的内容送区发展改革委和行业监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招标人不得擅自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澄清和更改。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行无标底招标并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不得超过依法审定的项目投资概算或者预算;未采取最高限价招标而产生投资超概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调整概算和追加投资,其他相关行政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但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的项目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采取资格预审方式。

 

第五章  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人数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组织开标;投标人少于3人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人,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的,招标人报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可以不再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向区交易中心书面提出入场申请;区交易中心统筹安排开标、评标场地及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通知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不参加开标的,不影响开标结果。

 

    政府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城乡建委、水务、交委、农委、国土、房管、市政、移民、林业、经济信息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到场监督。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在有关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下在区交易中心抽取评标专家。无行业监管部门的项目,在区发展改革委监督下在区交易中心抽取评标专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业主代表不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政府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专家需要直接确定的,应当经区发展改革委和行业监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资格审查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除技术特别复杂的桥梁、隧道等工程项目以外,其他一般性项目的施工招标,技术标只设准入性门槛,对于符合技术标准入门槛的,按经济标定标。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自主完成编制评标表格、计算汇总评分、撰写评标报告和处理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等直接影响评标结果的工作。

 

    完成评审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政府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三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公示期间,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未答复的,可向招标投标活动行业监管部门投诉。

 

第三十二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投诉或异议、投诉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对受理的投诉查实纠正后导致中标人发生变更的,招标人应对变更后的中标结果重新进行公示。中标结果未经公示的,有关行政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发展改革委和行业监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标内容的核准文件;

 

(二)招标文件;

 

(三)招标公告及发布媒介或者投标邀请书;

 

(四)评标委员会组建情况;

 

(五)资格审查情况;

 

(六)评标报告;

 

(七)中标结果。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政府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10%。对全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实行集中管理,由区交易中心在区财政支付中心开设专户,招标人、区交易中心和财政局共同管理。合同签订前,中标人将履约保证金汇入专户。支付程序为:中标人提出申请,招标人进行审核,区交易中心进行复核,区财政国库中心支付。

 

第三十六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候选人的中标价格低于招标项目最高限价百分之八十五,且招标人认为该投标价格可能低于成本,可能影响项目工程进度和质量的,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适当担保。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或监理人员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规分包时,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招标人应当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部门查处。

 

第三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将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资料存档备查。

 

    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其中,投标人资料只保留中标候选人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存档备查的资料。资料达到保存期限需要销毁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合同因故未履行完毕的,未履行部分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条  区发展改革委、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的电话和书面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按职责分工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并做出处理。

 

第四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委、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项目进行专门检查。通过现场监督、查阅资料、询问当事人、受理投诉和举报等方式,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

 

第四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委或行业监管部门一旦发现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有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可立即暂停其招标活动。

 

第四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委就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情况进行质询,其负责人或经办人必须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报送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监察局、行业监管部门对中标单位是否转包或违规分包进行随机抽查,抽查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规分包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招标投标所有当事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移民工程项目及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建设项目按相关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相关招投标管理办法未明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巴南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