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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安吉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发〔2016〕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安吉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安吉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及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主要是指国有(集体)收益或支出的有形或无形资产。

凡涉及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矿权出让、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以及有偿使用的公共管理、基础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政府收益的广告权、冠名权、经营权的转让、拍租、招标等均属此范畴。

 

第四条  所有纳入本办法交易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应严格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场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服务机构

第五条  安吉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管委)是县政府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集体)产权等交易活动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协调职能。

 

第六条  安吉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主要承担公管委的日常工作,履行发经、财政、住建、水利、交通、国土等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的行政监管职能,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指导、监督、协调等。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订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的管理制度,规范交易行为。

(二)负责对全县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的争议、纠纷,受理对公共资源交易的投诉。

(三)负责对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项目招标方案(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的审查。

(四)负责编制《安吉县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及时更新。

(五)指导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和乡镇(含开发区、街道办、度假区、城投集团等国有企业,下同)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分中心)的业务活动。

(六)建立完善招标人、投标人、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诚信记录公告体系。

(七)承办公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有关行政部门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公共资源交易前后的监管责任,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发经委负责需要审批、核准项目招标方案的审批,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工程量变更的审批。

(二)财政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方式、采购类型的审批;对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以及控制价的审核;负责对县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产权及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交易方案的审核、批准(重大交易事项报县政府)。

(三)住建、交通、水利、国土等有关部门负责中标单位(竞买人)资质核查、备案及工程项目的后续监管。

(四)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

(五)审计机关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程序与资金审计,督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资金运行规范、高效。

(六)监察、检察机关依法对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主体实施查处。

 

第八条  县交易中心是我县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建设,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修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相关的操作细则。

(二)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三)建立完善交易信息库,收集、存储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企业信息、专业人员信息及政策法规等,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协助建立完善招标人、投标人、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诚信记录公告体系。

(五)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秩序,会同有关部门核验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及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

(六)为交易活动提供规范的场所安排,建立健全计算机管理系统。

(七)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交易分中心负责限额以下项目交易工作。其承担的交易项目,也可申请进县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条  在交易分中心交易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乡镇(街道)受理、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的信访、举报等事项。

 

第三章  交易方式及范围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可以采用竞价、招标、协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一)竞价:是指交易项目以公开竞价的形式,由出价最优者成交的交易方式,主要有拍卖、挂牌等。

(二)招标:是指交易项目以公平竞争的形式,根据招标投标评审办法评出最优者成交的交易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三)协议:是指交易项目由交易双方通过洽谈成交的交易方式。

以上交易方式的适用条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县交易中心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含预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与工程不可分割的)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含预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建、项目管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含预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含预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

(五)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要求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的必须进入县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四条  采矿权出让、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以及有偿使用的公共管理、基础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进入县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产权有偿转让或有偿使用,必须进入县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拍卖或挂牌。

 

第十六条  交易分中心负责对达到以下规模项目的交易:

(一)工程建设项目:在县交易中心限额以下,投资额乡镇10万元人民币(含)、村5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国家集体投入的村镇设施配套工程、村镇道路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教育设施建设、电力设施建设等。

(二)货物、服务类项目:乡镇(街道)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额度以外、分散采购限额以下且年度累计预算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

村级集体经济投资的货物、服务。即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高于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货物、服务。

(三)土地及产权交易项目:村级集体资产及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控股企业资产对外承租、出(转)让项目标的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包括:

1.大宗土地流转。

2.村集体资产处置。

3.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承包等。

4.山场、山塘、水库、林木、果园、茶园等承包经营项目。

 

第十七条  具体交易范围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执行,禁止任何违法违规的场外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八条  项目报批:交易项目业主向县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审批文件。

 

第十九条 确定交易代理机构:项目业主在交易代理机构库中按照项目要求的条件确定代理机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除外),或者具有招标能力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二十条  备案登记:交易项目业主将交易文件(交易公告)及相关材料报公管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交易:交易项目业主持规定资料向县交易中心提出公共资源交易的申请,县交易中心对提交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给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发布信息、发售交易文件:交易项目业主应在县交易中心网站及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的相关媒体发布交易公告、发售交易文件。

 

第二十三条 澄清与修改:交易文件发出后,交易项目业主需要对交易文件进行澄清或更改的,应当把需要澄清、更改的内容报监管部门备案,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对交易文件的内容进行澄清或更改。

 

第二十四条  交易活动:根据确定的交易方式,在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交易活动;以拍卖方式交易的,应由具有资格的拍卖机构主持交易。

 

第二十五条  结果公布:交易项目业主应在县交易中心网及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的相关媒体公布交易结果。

 

第二十六条  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必须对中标候选人的行贿等犯罪档案进行查询,以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第二十七条  合同签订备案:交易成交(或交易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项目业主签发中标通知书(采用拍卖方式的由拍卖公司出具成交确认书),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交易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签订交易合同,并报公管办及其它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交易报告:项目业主向公管办提交交易活动情况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一律采用最高投标限价方式。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 公管办要建立完善全县综合专家库,根据项目性质(投资额度)规范使用省、市综合专家库,协助省市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考核及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管办、行政监督部门、县交易中心要加强对代理机构的规范管理和信用考核,促使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平等竞争。代理机构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二条 加快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投诉举报和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公管办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县交易中心对入场交易项目实行有偿服务,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县物价部门核定。

 

第三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分类流程由公管办、县交易中心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安政办发〔2012〕109号、安政办发〔2013〕25号、安政发〔2014〕52号、安政办发〔2015〕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