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德清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政发〔2016〕51号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德清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清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德清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其他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操作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或者影响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县发改、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招标投标过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必须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统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招标。
第七条 达到《规定》规模标准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应按照县内出台的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适用农民工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招标方案前,将初步招标方案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管办)审查备案。确定为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并在省、市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项目业主应将招标方案、中标结果在报送省、市审查的同时,抄送县公管办备案。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送县公管办备案。未经备案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补充文件和资格预审补充文件)等不得作为招标、投标、评标以及资格预审的依据。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招标投标各阶段时限规定。法定招标规模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发售招标文件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二条 招标人要完整发包建设工程,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招标人不得人为割裂房屋建筑工程的各分部工程,不得将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与基础等项目肢解分包。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按本文件附录评标评分办法要求规范编制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示范文本中规定由招标人在制作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时自行填入的内容,应当用斜体字写入。交通、水利项目按照最新的省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含评标评分办法)进行编制。
招标人认为示范文本确需进行修改或补充的,必须用黑体字注明,并另附修改或补充条款的理由。
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十五条 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严格投标保证金设立、收取和退还。投标人必须通过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保证金联保或采用投标保证金保险等方式缴纳保证金。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最高投标限价,并在开标截止日期7日前公布。
第十七条 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人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向异议人出具收到异议的书面证明,并同时书面告知县公管办。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将答复送达异议人,同时抄送县公管办。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不得恶意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进行,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条 县定限额以上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确需参加的,其招标人应采用抽签方式,最多派1名代表参加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且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委员会负责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应在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或德清县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相应专业类别中随机抽取产生。
凡与招标人存在经济利害关系或隶属关系的单位(企业)参加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人不得派代表参加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需要重新评标的,必须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进入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明显文字错误或计算错误等各类疑点,应先通知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且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拟否决其投标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对。
第二十二条 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或费率招标等方式直接选择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县定限额以上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由评标委员会按评标结果确定1名中标候选人或按评标得分由高到低依次推选3名中标候选人。确定或推选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应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科核准,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公管办备案。有关公示(公告)截止时间、投诉有效期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中标合同不得变更。在中标合同约定的可变更范围内,主要内容发生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双方应当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且招标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协议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公管办备案。其中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先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在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的,应征得项目业主同意,在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备案的同时报送县公管办,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坚持市场开放原则,确保充分竞争,初次进入德清的投标人在中标后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备案,按规定办理本县建筑市场管理手续,服从行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人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国家认定的资质范围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负责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由《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暂行规定》要求的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造价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 县公管办应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的评标、否决投标等行为的现场监督,及时制止评标委员会成员、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建设单位代表发表倾向性言论等影响评标结果的行为。
第三十条 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应当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的约定和承诺。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时认定、制止、纠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公示。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办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县公管办负责统一牵头协调我县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类投诉,根据投诉内容、性质进行分类,依照有关职责批转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相关部门在收到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投诉经受理的应在自受理投诉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完成调查,并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 1月 1 日起施行。《德清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德政发〔2008〕7号)文件、《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德政发〔2014〕53号)文件、《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通知》(德政发〔2013〕5号)文件、《德清县国有投资建设项目资格预审、资格后审及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试行)》(德政办发〔2015〕104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