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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委关于调整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信标评审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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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委关于调整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信标评审内容的通知

 

津建招标〔2017〕18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功能区建设局、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行为,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信标评审内容调整如下:

 

一、资信标分为企业资信和建造师个人资信两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工程业绩、良好信用评价和不良信用记录。

 

施工总承包招标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的资信标内容进行评审。专业承包招标资信标暂不设置企业良好信用评价评审内容,待实施专业承包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后,恢复专业承包招标资信标中对企业良好信用评价内容的评审。

 

二、评标时,资信标中的工程业绩、良好信用评价和不良信用记录,以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指定业绩库提供的内容为准。

 

施工企业应在开标5日前向指定业绩库提供本单位的工程业绩、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记录,保证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录入内容进行核对和补充。因施工企业自身原因未核对和补充所发生的遗漏不予补正。

 

三、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对同类工程的规模和范围进行合理描述。

 

施工企业在投标中所编制的资信文件,在如实反映良好信用评价信息的同时,也应如实反映不良信用记录。

 

四、企业同类工程业绩、信用等级评价可多次使用;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良好信用记录,中标后不可再次使用。

 

五、承建过的建设项目获工程奖项对应正项目经理加分,获奖的工程应与招标项目为同类工程;同一工程获多项工程奖项的,不重复计算,只选择最高奖项;提供多项获奖工程的,不重复计算,只选择一个最高奖项计分。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其同类工程业绩和所获奖项以联合体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提供的内容计分,企业资质等级相同时,可以任一方提供的内容计分。

 

六、不良信用记录按次重复计算,累计超过6分的按6分减分。

 

七、企业同类工程业绩长期有效。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良好信用评价有效时限为自获奖证书、文件颁发之日起三年内有效。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奖项的认定,按本通知附件一执行。

 

不良信用记录采集时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其时限及有效性认定以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颁发文件(通报、处罚)内容为准。

 

八、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6年2月19日《市建委关于调整施工招标资信标评审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津建招标〔2016〕7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各省份省级建筑工程奖项清单

2.资信评审内容和评分标准

 

2017年1月17日